受賄6.46億 孫力軍死緩
政治團伙首腦 另藏槍操縱證券市場罪成
中共二十大前夕,當局密集宣判一批貪腐案,「孫力軍政治團伙」首腦、公安部原黨委委員、副部長孫力軍受賄、操縱證券市場、非法持有槍支一案,昨日在吉林長春中級法院公開宣判。孫力軍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兩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至此,其團伙已有6人被判死緩至監禁14年不等刑期。
新華社報道,孫力軍的違法行為要追溯到他在上海任職期間,經審理查明,2001年至2020年4月,孫力軍利用擔任上海市衛生局外事處副處長、上海市政府外事辦綜合業務處處長、公安部辦公廳副主任、國內安全保衛局局長及公安部黨委委員、副部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或個人在企業經營、職務調整、案件辦理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6.46億餘元。2018年上半年,孫力軍應他人請託,指使有關人員通過集中資金優勢連續買賣等方式,影響股票交易價格和交易量,幫助他人避免損失1.45億餘元(人民幣,下同)。孫力軍還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兩支槍。
提供另案線索立功 酌定從輕處罰
長春中院認為,孫力軍受賄後為多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利用職權插手案件辦理,所涉數額特別巨大;干預醫藥、金融等民生領域正常經濟活動,罪行特別嚴重,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死;操縱證券市場,非法持有槍支,亦應依法懲處。
但鑑於孫力軍提供其他重大案件線索經查證屬實,有重大立功表現,並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不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能夠認罪悔罪,且積極配合追贓,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在孫力軍三宗罪中,受賄罪被判處死緩;操縱證券市場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並處罰金100萬元;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最終決定執行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兩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對孫力軍受賄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孫力軍政治團伙」被中紀委定性為十九大以來查處的最嚴重案件之一,目前團伙中已知的7人中,孫力軍,全國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原副主任、原司法部長傅政華、原江蘇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書記王立科、原上海市副市長、市公安局長龔道安、原重慶市副市長、市公安局長鄧恢林、原山西省副省長、省公安廳長劉新云均已判刑,而原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國家安全部紀檢監察組組長、國安部紀委書記劉彥平則被起訴。
綜合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