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警司騙房津判囚上訴 官轉介「合議庭」審理
【明報專訊】退休警司龍少泉涉隱瞞購入愉景灣單位出租,訛稱供父母自住,詐騙政府及銀行批出購屋貸款及按揭共約600萬元,被裁定兩項欺詐罪成判監一年半,他就定罪上訴,案件昨於上訴庭審理。法官一度質疑,龍少泉作為公務員,理應知道政府不會提供房屋福利予公僕投資物業,並表明暫時不會批出上訴許可,但指示由3名法官組成「合議庭」審理本案。
爭議空置擁有權 官指可商討
龍少泉其中一項欺詐罪指稱他申請按揭時申報單位由父母居住,並將於交易完成時取得空置單位,但沒通知銀行,誘使銀行發放貸款。代表上訴方的前刑事檢控專員、資深大律師梁卓然表示,單位原有租約於2016年11月30日屆滿,龍少泉同日簽訂新的買賣合約,意味他案發時擁有單位的空置擁有權,案件不涉及作假和欺瞞情節。上訴方又稱,不排除銀行職員協助龍少泉填表時犯錯,構成疑點。
內部提禁出租 官質疑「唔知唔問」
律政司一方回應稱,龍少泉之妻曾和地產經紀商討簽新約,顯示龍少泉知悉單位用作出租,很可能將使用權轉交予租戶,實際上不存在空置擁有權。法官彭偉昌聽畢表示,這一點涉及技術細節,值得商討。
另一項欺詐罪指稱龍少泉申請「購屋貸款計劃」時沒申報單位租約,誘使庫務署長發出購屋貸款。上訴方表示,警隊曾發信提醒計劃申請者不得出租物業,顯示內部人員不熟悉規定。彭官聞言表示,警隊發信目的是提醒所有申請人,龍少泉應自行了解計劃條款,「有咩理由你唔睇、唔知、唔問?」又稱「好難想像政府推出公務員房屋福利,唔使你自住,畀你買單位租出去投資,咁叫房屋福利咩?完全違反常識喎」。
【案件編號:CACC27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