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暑後遺不當工傷 工會促列職業病保障
【明報專訊】酷熱天氣持續,有工友稱曾在工作期間中暑入院,勞工處回覆本報查詢稱,截至5月31日今年整體中暑工傷呈報個案數字為一宗,6月及7月工傷統計數字仍在處理中。工會稱中暑納入工傷,工人有可能獲賠償,但中暑的後遺症則不受保障。
《僱員補償條例》(下稱條例)附表列出指明的48種職業病,例如職業性哮喘病、熱內障和氣壓病等,該等疾病的復發症和後遺症亦屬職業病。條例列出,如僱員在「訂明期間」內受僱從事某類工作,並因該工作患上指明的職業病,令僱員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或致死亡,便可獲與工傷同樣的補償。譬如條例訂定熱內障的訂明期間為3年,如僱員患熱內障的起因,是喪失工作能力或死亡之前的3年內因工作性質所致,則可獲償。
倘無即時呈報 病徵消失後多不賠
至於工傷,則僱員於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致傷或死亡,即可獲補償。現時中暑未納入條例指明的職業病,勞聯副主席譚金蓮表示,工友中暑如無即時呈報工傷,通常會在病徵消失後結案不獲補償,惟中暑有可能出現後遺症,後遺症則不受工傷補償所保障。她說,中暑的後遺症或影響僱員日後工作能力,故工會認為列為職業病更妥當,如醫生判症為中暑,應在病徵消失後評估僱員工作能力的影響,以作相應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