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代美隊」上訴刑期 爭議情節非嚴重 上訴庭首宗國安案件 與訟雙方同意參考普通法案例
【明報專訊】「第二代美國隊長」馬俊文涉於前年在20個場合中高呼「光時」和港獨口號等,被控《港區國安法》的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受審後裁定罪成,判囚5年9個月。他不服刑期提出上訴,昨於高院處理。上訴方陳辭時稱,本案不屬情節嚴重;答辯方則稱,不論被告有否用武力,其發言均提及建國建軍、全民勇武等,主張武力以達到煽動分裂國家的效果。法官表示,此為首宗上訴庭處理的國安法判刑案件,有一定重要性,故需時考慮,將於9月5日頒下判辭。
原審判囚5年9月 上訴庭押後9月判
案件由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及彭寶琴審理。原審法官陳廣池判刑時以6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考慮辯方幾乎沒爭議控方案情,扣減3個月後,判處5年9個月監禁。
上訴方代表資深大律師蔡維邦稱,國安法21條就判刑作區分:情節嚴重判囚5年以上、10年以下;情節較輕判處5年以下。蔡續稱,界定是否屬情節嚴重,應看客觀標準,如會否影響香港的繁榮穩定、居民的合法權益等。
國安法未列明如何界定嚴重
上訴方:應看會否影響港繁榮穩定
潘官一度提出關注,國安法沒列明如何界定情節嚴重與否,而國安法與本港法律是銜接兼容,故國安法下的煽動罪與普通法下的煽惑罪類同,並可參考有關案例,獲訴訟雙方接納。
蔡維邦續稱,本案不屬情節嚴重,被告發言只是其個人取態,不會令國家安全受影響。潘官問及,被告曾稱要「建國、建軍」,蔡則指被告叫喊的內容,是當時不少市民都會高呼的口號,內容流於空泛,沒有實質計劃。
官質疑曾受網媒訪問 接觸面廣
蔡又認為,被告雖曾受訪,但並非主流媒體,影響程度低;惟法官彭偉昌及彭寶琴分別質疑,互聯網接觸面廣泛,且影響涉案網媒的特定讀者,反而加強煽動效果。
蔡續稱,被告保釋期間犯案,是因為他當時以為國安法是「無牙老虎」,被告現已入獄,客觀而言重犯風險不高。法官問及,被告求情信囑他人保持熱度等,蔡重申,該求情信是被告在未正式判刑的取態。上訴方認為,本案量刑起點應下調為5年。
答辯方代表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則稱,本案不一定比唐英傑案情節較輕,被告在國安法生效後3個月內犯案達20次、至少5次在保釋期間犯案,且他有組織地在反修例敏感日子犯案,風險不容忽視。
答辯方:未必比唐英傑案情節輕
答辯方又指被告犯案時曾稱要「醞釀下一場革命」,又利用其facebook及Telegram頻道煽動,其求情信稱要「全民勇武、武裝起義」,反映他主張武力以達到煽動分裂國家,認為他會繼續危害國安,故刑期不應低於監禁5年。?
【案件編號:CACC 272/21】
明報記者
(港區國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