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港人」黃偉然認製炸藥囚20月 求情稱早埋後園不擬用 官:落他人手中後果嚴重
【明報專訊】12港人之一的黃偉然,涉在沙頭角家中製作炸藥,保釋期間試圖潛逃至台灣以避刑責,於內地水域被捕,在內地服刑後回港被捕,還押逾一年。他昨於區域法院承認一項製造爆炸品罪,涉及潛逃案的妨礙司法公正罪則不會繼續起訴及存檔法庭。法官姚勳智認為被告適逢社會運動製作炸藥,若落入他人手中或有嚴重後果,又形容他因潛逃在內地服刑是「咎由自取」,判囚20個月。
潛逃案存檔 內地服刑「咎由自取」
被告黃偉然(現年31歲)報稱機械技工,他承認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月14日在沙頭角吳屋村一間村屋製造俗稱DNT的強力炸藥。涉及另案的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罪則存檔法庭。
辯方求情指出,被告出於貪玩好奇製作炸藥,行為愚蠢,他沒意圖使用或傷人,故將炸藥埋在後園的泥土裏,減低風險。而涉案炸藥僅「粗製濫造」,警方檢驗時已退化及降解;案發地為被告祖屋,遠離巿區,引爆後波及範圍不大,僅影響同住母親及妻子,難以傷及途人或鄰居,更無證據顯示他打算帶炸藥到示威現場。
案情詳列12港人潛逃台灣計劃,辯方強調控方已不打算起訴潛逃相關罪行,被告已知錯,明白行為侮辱香港司法制度,並因潛逃在內地服刑7個月,已付代價,望不被視作加刑因素。
無引爆所需雷管 情節較輕
法官姚勳智判刑稱,被告行為非常嚴重,亦適逢社運熾熱之時,若炸藥落入他人手中後果嚴重,惟考慮他將炸藥埋在後園,亦無引爆所需的雷管,案情較同類案件輕微,以兩年半為起點,認罪扣減至20個月監禁。被告聞判神情輕鬆。
控方案情指出,被告前年1月14日在吳屋村住所被捕。警方搜出8個防毒面罩及可用於合成DNT的硫磺、硝酸和硫酸,並在後園挖出重75克的軟塊。被告在錄影會面中稱從網上學習製作炸藥,原擬在山頭引爆測試威力,後來覺得不應這樣做,終將炸藥埋在地下。
經檢驗發現,該軟塊含有DNT,須使用雷管引爆,相同分量的DNT引爆後可波及2至4米範圍,足以致命或嚴重傷害。該軟塊樣本點燃時猛烈燃燒,產生濃烈黑煙,以雷管引爆時則沒造成額外損害。炸彈專家認為軟塊因沒有封口埋在土裏,致DNT降解及受污染。
經喬映瑜認識「恩典」 曾陪提款
被告就爆炸品案獲法庭保釋期間,經朋友喬映瑜認識名為「恩典」的女子,對方稱會資助他偷渡台灣,他曾陪同她提取數十萬元作潛逃費用。12港人經商討後,前年8月23日駕船啟程,進入內地水域時被內地執法機關拘捕。
被告內地刑滿回港被捕,向警方招認謀求逃向台灣以避爆炸品案刑責,並計劃與喬映瑜及黃臨福在台北經營咖啡店。他亦詳細交代當日啟程潛逃過程,包括他獲指示將汽油搬上快艇,並曾用望遠鏡把風。
【案件編號:DCCC 934/21】
明報記者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