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罪可囚兩年 輕過藐視法庭 湯家驊:與國安罪行一樣嚴重
【明報專訊】四男兩女因《刑事罪行條例》第9和10條的「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被捕,初次定罪者最高可判監兩年。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表示,如果旁聽者擾亂法庭秩序,一般會被控藐視法庭罪,但本案未到落案起訴的階段,尚待律政司考慮是否牽涉其他罪行元素。他強調,《刑事罪行條例》廣義上可被視為《港區國安法》的一種,「不要錯誤地以為它不嚴重」。
藐視法庭罪屬普通法罪行,最高可囚7年。湯家驊稱,藐視法庭罪的重點在於被告不尊重司法體系,或者影響法庭聲譽,根據案例多數要判監。對於上述案件6人因刑責較輕的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被捕,湯家驊指該罪名和國安法罪行一樣性質嚴重,但要視乎具體證據和案情,目前無法評論。
戴黃口罩 湯:難言違法否
近年法庭審理大量社運案件,容易牽動公眾情緒,旁聽者拍手會否誤墮法網?湯家驊認為,在聆訊期間拍手不是控罪元素,未必會招致法律後果,「但如果別人大叫『狗官』侮辱法官,你激動拍手,那是另一回事」。至於戴黃色口罩是否違法,他說無法一概而論,惟有不尊重法庭之嫌。
大律師:鼓掌「有灰色地帶」
視乎旁聽者意圖
大律師蘇俊文表示,法庭一般不容許政治表述,旁聽者喧嘩鼓掌,在法律上「有灰色地帶」,要視乎有否阻礙聆訊程序,以及旁聽者意圖。蘇說,對於旁聽者的不當行為,法官一般有酌情權,可以先警告對方,繼而派保安要求對方離開,甚至轉介警方跟進,「如果是短暫起哄,法官比較liberal(開明)都會理解,但如果以粗言侮辱律師,明顯會影響公平審訊」。
翻查資料,過往旁聽者行為舉止不當,均被控藐視法庭罪。高等法院於2018年審理前本土民主前線發言人梁天琦的暴動案,「王婆婆」王鳳瑤戴上有「光復香港」字眼的頸巾聽審,因藐視法庭罪被判罰款1000元。此外,內地女子唐琳玲於2014年佔旺禁制令案的審訊途中,在庭內以手機拍照,經審訊後被判監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