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生舖王爭樓勝訴 母須還百萬元租金收益
【明報專訊】有「醫生舖王」之稱的西醫林傳龍於1998年與母親聯名購入藍田匯景花園單位,其後兩人關係轉差,父母拒絕離開單位,並更換門鎖。林傳龍興訟向母親取回業權敗訴,林不服上訴,案件發還重審。重審後法官昨裁定林勝訴,稱兩人買樓時有共識,林為單位的唯一持有人;又下令林母交出涉案單位、林母僅能以信託形式持有單位,林則擁有業權。林母須交還2012年起該單位至少122萬的租金收益,及繳付訟費。
判辭指林母說法莫名其妙
高院暫委法官徐韻華在判辭指出,原告林傳龍一方的案情合理。林表示,東亞銀行對持有港大卡的畢業生提供特別按揭優惠,並要求單位自用,故與母親、即被告謝巧玩聯名持有單位。徐官認為,林是按銀行經理的建議證明單位自用,做法合乎邏輯。
判辭又稱,林母案情存在矛盾,尤其是解釋購買單位的原因。林母稱自己每天帶飯到林的診所,林及其妻更會每天與她吃飯,為方便預備膳食才想置業,但她其後改稱,1999年底後林及其妻才與她一同吃飯。且林母稱當時七子的女友懷孕,故想購入新單位,惟孫女的出生證明書顯示她於1999年出世,並非1998年,林母更一度否認其孫女的出生紙,令人莫名其妙。
判辭續稱,林傳龍及母親在買樓時均有共識,林才是單位的唯一持有人。直至2011年2月,林母才改稱自己擁有業權。而且,林母曾表示林父可以借錢予林傳龍,以助他節省開支,反映林才是單位的唯一持有人。
【案件編號:HCA 144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