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歲男生藏雷射筆上訴 改判社服令200小時

[2022.03.12] 發表

【明報專訊】2019年11月11日「大三罷」,案發時15歲的男學生涉於旺角管有雷射筆,因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判入勞教中心。他就定罪及刑期提上訴,法官黃崇厚昨頒下判辭,駁回定罪上訴,但裁定刑期上訴得直,改判男生履行200小時社會服務令。法官表示,原審判刑並非有誤,但本案情G特別,上訴人已失去自由起碼9個星期。

代號CC的上訴人案發時15歲,現年17歲。上訴人於少年庭受審後,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罪成,被判入勞教中心,及後獲准保釋等候上訴,以參加港大法律學院的網上面試。

定罪上訴方面,上訴方早前質疑,涉案雷射筆在警員看管下受干擾,例如警員將雷射筆鎖在辦公室的櫃約一星期,而沒有將它交予證物房。法官審視證據後,認為警員從上訴人身上搜出的雷射筆,就是檢取為證物的雷射筆,故駁回定罪上訴。法官提到,當局以後可以貴重財物袋保管證物,避免不必要的爭議。

辯方求判短期監禁

官拒絕稱違刑事罪條例

至於刑期上訴,上訴方稱沒有證據顯示涉案雷射筆會造成迫切威脅,監禁式刑罰過於苛刻,而上訴人中學成績良好,曾在校際朗誦比賽獲獎,並擔任班長。法官稱,上訴人可能有意用雷射筆攻擊執法人員,但他並非在示威現場被搜出武器,本案比起同類型罪行的嚴重性屬中度以下。對於上訴方建議判短期監禁,法官明言難以認同,因為將未成年者判入獄,會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法官認為,判處社服令可以有助上訴人更新,亦符合社會整體利益,考慮他經歷司法程序和歲月洗禮已有反省,而且本身還押的日子不短,改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案件編號:HCMA 19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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