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特支持引用緊急法恢復安省法律及秩序
指佔領者影響百萬人工作
【明報專訊】總理杜魯多昨(14)日引用《緊急法》﹐授予聯邦政府額外的權力﹐來處理各地正在進行的貨車車隊抗議行動﹐事前已向各省或地區的首長諮詢意見。因為頒布這些緊急權力需要與受影響省份的省長協商,然後再採取一系列步驟。
昨早﹐安省道格福特在參加由杜魯多舉行的會議前就表示﹐他支持聯邦政府「任何可恢復安省法律及秩序的建議」。
他說﹕「這些佔領者﹐言行不一。全省數以百萬人的工作受影響﹐多個家庭受傷害。」
緊急法給予聯邦政府特別的權力來應對一些影響公眾福祉的危急情況﹐如天然災害、爆發疫情﹔公眾秩序﹔國際危機等。
緊急法給予內閣權力﹐採取在正常情況下未必適用的特殊而短期措施﹐來處理危急而關鍵的情況。但它仍然受到《權利和自由憲章》的約束。
該法案允許各省採取行動來應對緊急和危急情況。所謂危急的情況指會嚴重威脅加拿大人生活﹐而地方政府無法根據加拿大其他法律來處理。
當前版本的緊急法案乃於1988年通過,此前從未被使用。
對上一次使用時﹐是在1970年FLQ的10月危機﹐時任總理正是杜魯多的父親老杜魯多。當時該法案名為《戰爭措施法》(War Measures Act)。
安省溫莎市的「大使橋」目前雖已重開﹐但其他地方如阿省的Coutts、緬省的Emerson的堵路行動持續﹐渥京的示威更已進入第三周。
其實早在2020年3月﹐疫情剛爆發時﹐聯邦政府亦曾考慮是否動用該法案﹐作為應對疫情的「最後手段」。但最終這一步從未邁出。
法令有效期只30日
該法案列出了四種緊急情況,當中以示威抗議行動最符合公共秩序受威脅的緊急狀態。由於對國家安全受威脅是非常嚴重的事情,故可被列入為國家緊急狀態。
政府要推行緊急法﹐便先要發表聲明﹐概述使用緊急法的原因及背景﹐以至具體說明各省需要甚麼確切的權力﹐然後須在7天內向眾議院和參議院提出確認宣布緊急狀態的動議。
在緊急法下﹐聯邦政可監管或禁止可破壞和平的公眾集會﹔阻止市民前往或離開任何指定地方﹐以及精用財產。
聯邦政府還可指定「受保護的地方」,控制公共事業和服務,並指揮可提供基本服務的任何人或群組人。違反這些命令的人可能被罰款5,000元或監禁最多5年。
但其中一個重點是﹐緊急法不會容許聯邦政府接管或控制其他級別的政府或警隊﹐但其他政府及警力則可以皇家騎警為首﹐輔助他們的工作。
聯邦政府一旦發布公共秩序緊急狀態聲明,法令便會即時生效﹐除非該聲明被國會撤銷,但法令有效期只有30日﹐如在此期限內未能解決問題﹐緊急狀態令亦不會持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