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炳強:23條下半年交草案 同時修訂《機密條例》防間諜
【明報專訊】保安局長鄧炳強昨日表示,保安局正與律政司研究就《基本法》23條立法時,同時完善《官方機密條例》,更好防範間諜和竊取國家機密罪行,爭取本屆政府任期完結前展開諮詢,下半年將草案提交立法會審議。2003年23條立法時,《條例》亦在修訂之列,大律師公會當年質疑《條例》部分條文含糊和空泛,建議修例以符合國際人權標準。
自由黨議員李鎮強昨在立法會口頭質詢,要求保安局交代如何針對和打擊外國在港的間諜活動。保安局長鄧炳強回應稱,正積極與律政司研究就基本法23條立法時,同時完善《官方機密條例》(條例)。鄧炳強稱,現行條例禁止的間諜行動較狹隘,涵蓋進入禁地、製作對敵人有利資料等,不足應對現今複雜的間諜行為和風險。他表示23條立法時會就條例不足的地方加強立法,反映間諜罪行的重要。
鄧炳強去年稱,研究在23條加入「間諜罪」。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指出,如23條加入間諜罪,屆時條例未必有存在必要,認為最理想做法是將條例涉及間諜的罪行與新訂立的間諜罪一併處理,以免兩條法例衝突。他認為現行條例涵蓋範圍狹窄,間諜活動未必只出現在戰爭時,和平時亦可能有人竊取科技機密等,須立法禁止。
容海恩倡擴間諜行為定義
新民黨議員容海恩就認為,條例規管層面可更深入,對間諜行為定義要更廣泛,例如涵蓋從媒體、智能裝備等竊取機密。民建聯周浩鼎稱,可探討條例有關「敵人」的定義,與時並進應付數碼化電子世代活動。
大律師公會曾批條例含糊 或致濫用
《官方機密條例》參照《1989年聯合王國官方機密法令》制訂,回歸前訂立,保護保安及情報、防務、國際關係及犯罪和刑事調查4類官方資料。2003年23條立法時,條例亦在修訂之列,大律師公會當時建議修訂條例以符合《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約翰內斯堡原則》,包括如果披露機密資料的公眾利益大於傷害,可豁免受罰。公會當年質疑,條例條文含糊、不夠狹義,例如當中指某人目的看似有損國家安全或利益,已可被定罪。當時公會批評,條例對外國特工的定義,以「合理懷疑」取代確實證據,造成濫用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