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稱出軌不能離婚惹議 即日刪文
山東高院:未證明感情破裂 網民揶揄「苦心降離婚率」
【明報專訊】山東高級法院微信公號昨(2日)發文稱 ,夫妻雙方不能僅以「出軌」為理由請求離婚,結果引來數以萬計的網民跟貼抨擊並衝上微博熱搜榜,該文章最終被刪除。據文章指出,出軌的證據僅證明配偶存在不忠誠行為,但未證明夫妻感情破裂,不能以此作為起訴離婚的理由。有網民則稱「法院煞費苦心降離婚率,不惜頂罵名」;亦有網民稱山東高院過度解讀條例。
綜合中新網、澎湃新聞等內地媒體報道,山東高院的文章以《不能僅以『出軌』為理由,請求離婚》為標題,文章指出,忠誠是夫妻之間最重要的承諾,也是婚姻的底線。《民法典》將「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作為離婚的法定條件,及離婚損害賠償的條件。對於有網民稱抓到丈夫出軌的證據,但到法院起訴離婚時竟判決不准離婚。文章解釋稱,那是因為證據僅證明配偶存在不忠誠行為,但沒有證明配偶與他人同居,更沒有證明感情破裂。
稱開房不算同居
未達《民法典》規定
面對司法實踐中的爭議,最高法院出台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明確規定: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根據該司法解釋:雖然出軌婚外異性,但是沒有長期、穩定的共同居住,就不能認定為同居行為,就不能以此作為起訴離婚理由,及損害賠償的條件。也就是「你抓到你的配偶出去和別的異性開房證據,但這不屬於長期共同居住,不能以此要求離婚。」
文章還舉例說,酒店開房的證據就不屬於「同居」。酒店是臨時居住場所,不屬於共同居住。配偶與他人牽手逛街,也不能證明是「同居」。拍到配偶與他人在外租房照片,但是不能是一次兩次,必須是長期居住的證據,否則也不屬於「同居」。
新法「防止輕率離婚」
據《民法典》以及最新出台的司法解釋,法律對於離婚的最新態度是:「防止輕率離婚」。一方面對於登記離婚,法律新增30天離婚冷靜期;另外對於訴訟離婚,以司法解釋方式明確將「出軌」排除在離婚的法定條件之外。
文章發布後引來網民關注,數小時內點擊量近200萬,衝上微博熱搜榜。網民「停雲靄靄時」稱山東高法錯誤解讀,民法典和司法解釋只是在強調:「出軌不能視為同居」,山東高法來了一句:「出軌不能作為離婚理由。」「chchch寶寶」亦稱,出軌可以作為感情確已破裂的證據,指出「但是山東高院錯誤解讀了吧」。
內地《民法典》在去年1月1日開始實施,《婚姻法》同時廢止。對於離婚的內容亦有明確規定,其中提到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有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民法典》無具體指出「出軌」是否可作為法院判決離婚案件的證據。有網民亦據此認為,山東高法只是說出了一般執行的事實情G,「法律留下了充分的漏洞給了法官可以操作的空間,使得離婚難度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