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煽動刊物」六七後停用 國安法下重見

[2021.12.30] 發表

【明報專訊】警方昨日以《刑事罪行條例》下「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拘捕「立場新聞」6名現任及前任高層;近期涉及相同控罪的案件還包括「羊村繪本案」、黎智英和前《蘋果日報》6名高層案(見圖)。有學者表示,涉及煽動刊物的罪行自六七暴動後已沒被使用,但於《港區國安法》生效後重用,並指「羊村案」其中一名被告伍巧怡就保釋被拒上訴至終院,終院頒下的判辭已表明,即使不以國安法控告,煽動罪已屬危害國安的罪行。

呂秉權:違自由價值多年未用

資深傳媒人呂秉權稱,有關條例自六七暴動、香港回歸後已多年未被使用,皆因條例與言論或出版自由的價值有所牴觸。港大法律系前教授戴大為(Michael C. Davis)進一步指出,香港通過《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制定《基本法》,其中包含《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以涉及煽動刊物的罪行才會在一段長時間沒被使用。然而國安法生效後,以煽動罪行提告的情G漸趨普及(become commonplace),例如「羊村案」。

戴大為認為,由於國安法沒有追溯期,政府遂改用「煽動罪」來涵蓋被告在法例生效前的行為,並向法院尋求煽動罪可應用於國安法檢控及保釋限制。戴續稱,此舉會造成寒蟬效應,認為「誠實的傳媒(Honest journalism) 」將面臨危機,又指涉及國安的行為,幾乎不用期望言論自由會得到保障。

法律學者:港府用煽動罪 涵蓋國安法前行為

大律師黃宇逸引述終院近期就「羊村案」頒下的判辭指出,將國安法第7條及基本法第23條一併解讀後,羊村案所涉及、《刑事罪行條例》下的煽動罪行亦屬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終院同時裁定只要牽涉國家安全,就算以其他法例提告,只要涉及危害國安行為,也應採納嚴格的保釋門檻。

翻查資料,《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及第10條於1938年訂立。1952年,《大公報》就「三.一事件」轉載《人民日報》文章,抗議港英政府的行動,被指刊登煽動文字,報章一度停刊12天;六七暴動期間,港英政府曾以緊急法控告《田豐日報》、《香港夜報》及《新午報》等左派報章,指控他們刊登煽動文字、發布假新聞、違反出版條例等罪名,3份報章被勒令停刊,負責人亦被起訴及判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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