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歲童刀片插傷男童 事主家人不滿「未足10歲免刑責」
【明報專訊】一名9歲男童上周四(2日)在將軍澳帝景灣屋苑內一個公園遊玩時,被一名同為9歲的男童以樹枝及刀片的自製「武器」插頭,遺下1厘米深傷口。事後有警員向傷者的家長表示,對方不足10歲,不用負刑責,事主一家感到無奈及憤怒。
受傷男童的姑姐黃小姐在網上公開事件,提醒其他住戶小心。她說,上周四傍晚約7時,其9歲侄兒在帝景灣內的公園,與兄長及一名友人玩耍,其間附近一名男童揮舞一支頂端貼着刀片的樹枝,割向身旁的樹葉,又割爛侄兒的羽毛球。侄兒搶回羽毛球,未幾在沒有爭執下,對方突然以樹枝刀片插向侄兒頭部,侄兒受傷流血,施襲男童連說4聲「無事」後逃去。傷者的兄長見狀通知傭人報警,管理處則通知施襲者的母親。
傷者頭部傷口1厘米深 毋須縫針
黃小姐向本報稱,侄兒頭部傷口1厘米深,經敷治後已回家休養,不用縫針。她說,施襲者的母親為內地人,事後趕到醫院親自道歉,並提出賠償,遭侄兒的父母拒絕。黃又說,對方母親有歉意,但只簡單責怪兒子「點解你咁呀?」,「個小朋友仲完全無悔意咁『啤』住佢阿媽,真係好恐怖,佢根本連佢媽咪都唔驚」。黃說不接受賠償,因不想令對方認為可賠償了事,「縱容佢有下一次」,希望報警對男童有阻嚇作用。
警列襲擊致傷 暫無人被捕
黃說,當時醫院警崗警員一度指其侄兒只是皮外傷,又稱對方不足10歲「告唔入」。她在網上公開事件後,有警官聯絡侄兒的父母今天到警署落口供。警方回應稱,案件暫列襲擊致造成實際身體傷害,交將軍澳警區刑事調查隊第一隊跟進,暫無人被捕。黃小姐說,侄兒對事件猶有餘悸,恐留陰影,因大家同住一個屋苑,出入仍有可能碰面。
大狀:施襲者父母或要代簽守行為
根據《少年犯條例》第3章「刑事責任的年齡」,10歲以下兒童不能犯罪。大律師陸偉雄稱,本港法例將10歲以下的人視為無犯罪意圖或能力,而不同地區有不同刑責最低年齡。他說案中施襲男童雖免刑責,但其父母有可能要代簽保守行為,亦有可能被事主父母民事索償。他說事發時如雙方父母均不在場,亦有可能涉嫌疏忽照顧兒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