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案件主管隱瞞兩份口供 青年向律政司索償52萬

[2021.12.02] 發表

【明報專訊】涉前年11月11日「大三罷」在旺角管有雷射筆的17歲少年彭裕謙,今年6月在無律師代表下親自上庭應訊,獲裁定一項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罪名不成立。他昨入稟區域法院,向律政司索償52萬,指案件主管未曾提供兩份警員口供,令他蒙受損失。他說入稟僅為「一個姿態(gesture)」,估計勝算不大。

控藏雷射筆 自辯脫罪

原告為現已19歲的彭裕謙,被告為律政司。彭裕謙表示,因自己熟悉案件細節,現階段相信仍有能力獨自處理訴訟。

入稟狀指稱,負責原告人雷射筆案件的案件主管7608周俊業(譯音),在原告要求下,去年11月提供兩份分別由警員2031袁浩雲(譯音)及警員10610陳卓培,於去年10月29日及25日錄取的口供。至今年8月原告才得悉,兩名警員去年10月16日曾錄取口供,惟該兩份口供從未送到原告手中。

兩警曾各錄兩份口供 內容前後矛盾

袁姓警員在10月16日的首份口供指稱曾處理一支黑色雷射筆,惟證物編號與10月29日第二份口供中所指的不同;陳姓警員則在首份口供稱處理一支雷射筆,第二份口供改為兩支雷射筆。

入稟狀指出,周姓案件主管不披露首份口供,陳姓警員簽署兩份證供,及在庭上作虛假供辭,皆是有意圖造成或知悉有可能對原告造成損害。被告的行為亦對原告的案件構成不公及不利,亦增加法律開支,原告遂向被告索償準備結案陳辭和資料蒐集等共2.1萬元費用,及50萬元懲罰性賠償。

【案件編號:DCCJ 5519/21】

(反修例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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