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家驊:國安法積極犯案者勢囚 法庭或重懲罰多於更生
【明報專訊】現年20歲的鍾翰林為第三宗國安法判刑的被告,亦是最年輕一人,法官昨判刑時將他歸類為分裂國家罪的積極參與者,下令直接判囚,沒有以少年犯適用的羈留式院所代替監禁。資深大律師湯家驊稱,國安法的判刑方法「寫死驉v,積極犯案者必然面臨監禁,即使少年犯都未必有「走盞機會」。他又指鍾翰林已成年,加上國安法的控罪嚴重,法庭可能重視懲罰多於更生因素。
戴啟思:年輕人判監限制未必適用
《刑事訴訟條例》訂明,在誤殺、行劫等「例外罪行」外,除非法庭認為沒其他更適合的判刑方法,否則不應將16至20歲的少年犯判監。國安法規管的4類罪行目前不是例外罪行,惟湯家驊稱國安法具凌駕性,「法庭要先睇國安法有咩判刑選項,再睇其他法例點樣處理」。
大律師公會前主席戴啟思表示,將年輕被告判監有法定限制,但對法庭來說,相關限制未必適用於國安法定罪者。他又稱,《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要求各國關注少年犯更生需要,《香港人權法案》第11條亦指法庭要考慮給予少年犯自新機會,但對於少年犯是否僅限於18歲以下的被告,還沒有定論。換言之條例未必適用於鍾翰林案。
早前侍應唐英傑(24歲)就各一項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罪,被判囚9年、停牌10年;無業「第二代美國隊長」馬俊文(31歲)就一項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被判囚5年9個月;其中兩人涉及煽動分裂國家罪的量刑起點定為監禁6年半及6年,而鍾翰林涉及的分裂國家罪的量刑定為4年半。
(港區國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