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宜答辯」發仔判治療令 邵家臻批續舉證欠憐憫
【明報專訊】輕度智障清潔工「發仔」李啟發涉於前年10月12日以激光筆照射旺角警署,裁判官早前裁定他參與非法集結及違反《禁蒙面法》,昨於觀塘裁判法院判刑。裁判官判發仔接受監管和治療令18個月,「以改善是非對錯的判斷能力」。協助發仔的立法會前議員邵家臻表示,監管和治療令是令人滿意的結果,但批評律政司法庭早前裁定發仔不宜答辯之下,仍然繼續舉證,猶如「跌落地拿番隅F」。
官盼智障被告「改善是非判斷力」
被告李啟發(現年34歲)早前還押小欖精神病院兩周,昨重獲自由。辯方求情稱,社會福利署報告和精神科報告建議一致,表示被告適合接受監管和治療令,聽從社工指示及繼續求診。
裁判官劉淑嫻引述報告稱,被告輕度智障,易受人影響,欠缺自制力,一直與家人關係疏離,但早前找到新的院舍和工作,有更生基礎。劉官續稱,精神科報告指出被告並非精神病人,不宜判入精神病院,故判處監管和治療令18個月。
邵家臻在庭外表示,發仔無心理準備下還押小欖,最初驚慌失措,亦擔心因本案入獄。他批評律政司在發仔不宜答辯下仍然繼續舉證,對精神上無能力者欠缺慈悲心。他希望發仔的案件畫上句號,並笑言發仔的心願包括看電影《梅艷芳》、吃豬扒麵和盡快洗牙,「希望做番個簡簡單單的人」。
【案件編號:WKCC 2327/20】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