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指警長無出示委任證 前區議員葉錦龍拒捕罪脫
【明報專訊】前中西區區議員葉錦龍被指前年9月1日,在西區警署對出扯脫一張「不得橫越」封路通告,以及與便衣警長推撞,被控刑事疰a及拒捕兩罪,他早前否認兩罪,案件昨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裁決。
未能證明扯下通知 刑珚o脫
署理主任裁判官黃雅茵稱,受襲警長將流血及微絲血管爆裂「混為一談」,加上無人目擊他遭被告推跌,不接納其證供;控方無法證明該張通知遭被告扯下而破損,亦未能確定被告得悉警員正執行職務,故裁定兩罪罪名不成立。
現年34歲的葉錦龍得悉裁決後稱「多謝法官閣下」。他在庭外表示釋懷,稱「公道自在人心」,又稱案件纏繞兩年終結束,他稱「凡走過儭竷畢陴[」,冀回復平淡生活,打算「同未婚妻食個tea(下午茶)先」。
官指警無權行使當時武力
就刑事疰a一罪,黃官在裁決時表示,張貼該張封路通告的警員在案發時離開,不能確認在被告拉下通告前,該張通告完好無缺,或沒有被其他人破壞,認為控方無法證明被告拉下通知致其破損,故裁定該罪不成立。
黃官續稱,涉案警長51173歐志強身穿便衣,起初僅要求被告澄清為何情緒激動,及至合力捉住被告並將他180度轉向,扯向行人路時,亦未表明拘捕之意,認為警長並無權利行使當時的武力,被告掙扎亦不構成抗拒警務人員;被告掙扎時可能聽不到警長指使警員拘捕,致被告在抵抗沒有法定權利下行使的武力時,「意外撞到警長」,加上警長僅自稱警察,並無顯示委任證,故認為被告並無抗拒警員之意,裁定拒捕罪名亦不成立。
【案件編號:ESCC 2266/20】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