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障發仔裁有參與集結 還押取報告
【明報專訊】輕度智障的清潔工「發仔」李啟發涉於前年10月12日以雷射筆照射旺角警署,法庭早前裁定他不適宜答辯和受審,控方繼續就案件舉證後,裁判官昨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裁定他有參與非法集結及違反《禁蒙面法》,涉管有攻擊性武器的舉證則不成立。裁判官下令被告還押至11月12日,以索取精神科及社會福利調查報告,再決定判處方式。
早前裁不宜答辯 判處方式待定
被告李啟發(32歲)在庭上大部分時間垂頭,立法會前議員邵家臻有到庭旁聽。辯方在裁決後為被告申請保釋,稱他居於院舍,並有社工陪同應訊,棄保潛逃風險低。保釋最終被拒。
裁判官劉淑嫻裁決時稱接納警員及專家證人供辭。當日下午有警員目睹警署外有大批示威者聚集,高叫口號反對政府和警方,被告左右手各持雷射筆和電筒,他用雷射筆照向警署,片段顯示他身處現場,他被搜出該雷射筆。劉官稱,被告在現場逗留並徘徊,行為毫無疑問構成挑釁和令人害怕,裁定控方就非法集結罪舉證成立;被告當時戴口罩及頭罩,因此裁定他違反禁蒙面法的舉證亦成立。
劉官稱,片段可見被告照射藍色和白色光束,涉案警員供稱眼睛因雷射光束感痛楚,然而被告是胡亂照射警署外牆和露台,未能證明他有意圖傷人,遂裁定涉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的舉證不成立。
【案件編號:WKCC 2327/20】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