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車時職員已下班 車泊停車場廢氣轉化器被偷 租車者遭追責
租車合約具責任條款 律師指租車公司應說明

[2021.10.26] 發表
圖為Samuel Wardlaw。

【明報專訊】市民從租車公司租借車輛並歸還時,如果租車公司無人當值,用戶可以將車停入泊車場,將車匙放入保管箱,由租車公司職員回來上班後查收。但租車合約規定,在還車至職員查收的這段時間內,如果發生車輛損毀的情況,則用戶要承擔全部責任,而對此許多用戶並不了解。

Samuel Wardlaw 為了搬運一些物品去他的新柏文,從Enterprise Rent-A-Car租車公司租用了一輛小貨車。前後也就5個小時。按他自己的估算,全部費用最多200元。

但他還車時,租車公司的職員已經下班,於是Wardlaw把車停入泊車場,車匙丟進保管箱。但租車公司後來向Wardlaw稱,職員上班來查收時,發現那輛小貨車的排氣系統,被人偷走了含有貴金屬的廢氣催化轉化器。因此Wardlaw要為此額外支付3300元。Wardlaw認為,無論是車輛、泊車場還是被偷的汽車元件,都是在租車公司的控制範圍內,為何是要由他來承擔責任?

當媒體介入之後,Enterprise公司改口稱,不會再向Wardlaw追討這筆費用,但沒有解釋原因,也拒絕接受採訪。

目前佔據加拿大汽車租賃業務95%的三大租車公司,Enterprise(擁有 National和Alamo)、Avis(擁有Budget)和Hertz(擁有 Dollar 和Thrifty),其租車合約中都包含類似的條款,都聲稱在汽車被職員查收前,所有的損壞和盜竊都要由用戶負責。

有倡導消費者權益的律師馬斯頓(Jennifer Marston)表示,租車公司應向顧客說明這一責任條款。

「租車公司職員說,「沒問題,還車的時候,把車匙門口的槽口就好啦」。但他們有誰說過,「如果汽車停在泊車場時發生任何事情,你有責任?」至少我從未聽說過。」

她表示,大型汽車租賃公司其實知道,大多數客戶不會仔細閱讀,或者可能無法理解冗長的合同中,包含的模棱兩可或不尋常的條款。「但先前安省有過案例,如果合約條款要具有可執行性,就需要先提醒消費者注意。當合同中有一個重要的條款,會給某人帶來沉重負擔時,如果它被隱藏在細則中,那麼公司有責任引起消費者的注意。」

馬斯頓稱,租車公司應確保他們的車輛在安全條件下存放。「他們可加強保護措施,可以安裝保安攝錄機。可以在車輛上安裝防盜裝置。而用戶做不到這些選擇,那他們為什麼要承擔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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