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號橋衝突 5中大生囚57至59月 無暴力證據 官稱須「考慮群體行為」判阻嚇刑罰

[2021.10.20] 發表
區院暫委法官張潔宜判刑時提及,前年案發時在中大二號橋共有4次衝擊,維持一個多小時,其間示威者向警方投擲23枚汽油彈,如同控方所指「簡直是一個戰場」,故判刑須以整個群體的暴力行為作考慮。(資料圖片)
第二宗中大二號橋暴動案昨日移師替代區域法院的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5名中大生分別被判囚4年9個月至4年11個月,之後由囚車押走,多名旁聽者到法院外送車,其間在囚車出口處,約20名機動部隊警員巡邏並截停搜查在場者及記錄身分證資料。(鍾林枝攝)
暫委法官張潔宜

【明報專訊】前年11月11日中文大學「二號橋」衝突案,5名當時的中大學生早前被裁定暴動等4罪罪成,昨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囚4年9個月至4年11個月,次被告、護理學系符凱晴親自陳情稱,若法庭要重判令她後悔及反省,「那便悉隨尊便」(見另稿)。暫委法官張潔宜(圖)說,雖無證據顯示5名被告親身作出暴力或擔任領導者,但其加入起了鼓勵作用,才會令衝擊足足維持一個多小時,正如控方所指「簡直是一個戰場」,故須考慮整個群體的暴力行為,判以阻嚇性刑罰。

目前兩宗中大衝突的暴動案已審結,首案中的被告張俊浩曾向警方投擲汽油彈等,法官李慶年以監禁4年半為暴動罪量刑;無施行暴力但有鼓勵他人「齊上齊落」的被告鄧希雯,以3年9個月作量刑。就本案而言,同一控罪量刑起點則為5年。綜合8名罪成的被告,本案次被告符凱晴刑期達4年11個月,為兩案之中最重(見圖)。

次被告符凱晴判最重 囚4年11月

本案5名被告案發時為中大生,依次為工程系劉晉旭(23歲)、護理學系符凱晴(23歲)、信息工程學系高梓斌(23歲)、地理與資源管理系陳歷釋(20歲)、政治與公共行政學系許貽顓(22歲),同面對暴動罪及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另符和許各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

官認同控方指「當時是戰場」

張官判刑時指出,當日共發生4次衝擊,數十名示威者在警方多次警告下仍不散去,更向警方投擲23枚汽油彈,其間以口罩及雨傘掩蓋身分,逃避罪責。5名被告在警方驅散後被截停,無證據顯示頭3次衝擊已在場,但當日情G被傳媒廣泛報道,他們不可能不知道現場情G,反而身穿深色衣物、戴上護具到場,可見是有意圖或鼓勵他人參與,其中符和許攜帶螺絲批及士巴拿到場更顯示是有備而來。單看第四次衝擊,示威者在短短兩分鐘內向警方施強烈攻勢,投擲了5枚汽油彈,現場火光熊熊、濃煙四處,正如控方所指「簡直是一個戰場」。

稱被告起「鼓勵作用」

令衝擊維持個多小時

張官稱,當日示威者不斷進出,各人加入起了鼓勵作用,衝擊才可維持一個多小時,基於整體嚴重性,即使5名被告當中無帶領角色、無實質參與,亦須考慮整個群體的暴力行為,判以阻嚇刑罰,對犯案滋事者迎頭棒喝,即時監禁是唯一選擇。

暴動罪以監禁5年作量刑起點,蒙面罪及管有工具罪分別以3個月及6個月作起點,源於同一事件,全部同期執行。考慮5人年輕和無案底,酌情予3個月扣減,刑期為4年9個月。惟次被告在另案保釋期間犯下本案,需加刑兩個月至4年11個月。

【案件編號:DCCC 436/20】

明報記者

(反修例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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