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質疑串謀暴動「伙同犯罪」重疊 送物資當哨兵 現法例足可處理

[2021.10.06] 發表

【明報專訊】前年7月28日上環暴動案獲判無罪的湯偉雄,和2016年旺角衝突中暴動罪成的盧建民,就《公安條例》下暴動及非法集結罪定義的終極上訴,昨於終審法院合併審訊。代表律政司一方的署理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指,「伙同犯罪」(Joint Enterprise)原則能涵蓋暴動中「物資站」、「主腦」等角色,填補現有法例的空白(lacuna),惟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質疑,若兩者事先有共識,可用「串謀」等罪行處理,認為現有法例已能涵蓋律政司指稱的情况。雙方昨陳辭完畢,終院將擇日頒下判辭。

盧建民與前本土民主前線發言人梁天琦等人同被指在2016年旺角衝突中參與暴動,判囚7年,盧要求終院釐定「共同目的」原則,控方須否舉證被告之間互相理解及有溝通等(見另稿)。時任健身公司東主夫婦湯偉雄、杜依蘭及16歲少女,經審訊後暴動罪脫,律政司其後上訴,表明判決不會影響3名被告的無罪判決,但上訴庭今年3月裁定「伙同犯罪」及「被告不必在場」原則適用於非法集結和暴動案件,湯偉雄再就該判決上訴。

警籲散去才拘捕 即不在場不犯罪

上訴方:被控暴動者須在場

代表湯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陳辭,認為暴動罪具集體性質,參與者須在場,有共同目的犯案,不在現場者應無罪,故「伙同犯罪」原則並不適用。警方一般在拘捕暴動者時,會警告在場人士散去,若他們不願離開,才會拘捕,證明不在場者不會干犯暴動罪;他亦爭論由1967年制定《公安條例》至今,「伙同犯罪」的原則已改變,不應直接套用上述原則。

周天行則指,在普通法原則下,「伙同犯罪」適用所有罪行,非法集結及暴動罪亦不例外,現有法律文件並未排除此原則適用於兩罪;加上示威現場流動性高,示威者有「精密分工」,上述原則能涵蓋不同參與者,填補法例空白,關乎公眾利益。

他覆述上訴庭裁決時列出的「伙同犯罪」的角色,如給予指令的「主腦」、收集物資及武器的後援、提醒警方行動的「哨兵」等,又指不同角色可透過Telegram等渠道,與現場暴動者有事先共識。惟張舉能質疑,若兩者事先有共識,可以串謀罪行處理,而「主腦」本身亦有罪責,可以暴動等罪控告;常任法官霍兆剛則指,若被告在現場運送物資,即有參與暴動,不需套用「伙同犯罪」原則。

律政司方否認延罪責

官:提伙同犯罪何意義?

周天行終認同張舉能所指,「伙同犯罪」與暴動、串謀暴動等罪有重疊之處,即使不套用該原則,亦不存在空白,又強調非伸延(extend)非法集結及暴動罪的罪責。惟非常任法官岑耀信勳爵質疑,若非伸延兩罪的罪責,律政司提出「伙同犯罪」原則的意義何在,周天行僅重申,不同案件情况不一,《公安條例》並未排除「伙同犯罪」原則。

【案件編號:FACC 6、7/21】

明報記者

(反修例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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