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曉行動3青年集結判囚12至16月 官指求情「賣慘」博輕判 無補於事

[2021.09.30] 發表

【明報專訊】前年11月12日「破曉行動」期間,上水有人堵路及焚燒交通燈柱,3名青年早前被裁定非法集結等罪成,昨日在粉嶺裁判法院分別被判處12及16個月。對於有被告求情指事後寢食難安、令家人痛心,裁判官陳炳宙直指「犯法後先鰝k庭賣慘,實在無補於事」,經審訊被定罪後的悔意「只係博取輕判幭v宜之計」。

拒捕逃走 「受傷咎由自取」

3名被告依次為兼職補習老師陳彥陽(24歲)、問卷調查員譚禹軒(24歲)及廚師張瑞麟(23歲),同被控一項非法集結罪成;陳另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成,張則各一項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及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罪成。

對於次被告在被捕時受傷,陳官指若他不逃走,警方便毋須使用胡椒球彈,為「咎由自取」。

被告寢食難安 官:沒責任令罪犯幸福快樂

至於求情信指第三被告「樂於助人」及「有責任心」,並因本案寢食難安,未能進修,令母親痛心,不過陳官在判刑時反駁,若真如此「理應清理道路上屩曭哄A並非用雜物堵路」、「理應認罪,並非浪費納稅人嚙審訊」,而且「法庭無責任令罪犯同家人心安理得、幸福快樂」,法庭的同情心應留給本案受害人、即守法的廣大市民。

指3人「暴徒衣著足令市民不敢干涉」

陳官又稱,案發時3人一身暴徒衣著裝備,隨時準備對抗警方,雖案發時只有15至20人集結,但足以令市民不敢干涉其「無法無天」行為,無論3人有否直接採取行動,基於參與共同犯罪計劃均須負上刑責。當日若非警方及時行動,首被告早已使用打火機充氣罐縱火、第三被告所管有的35條膠索帶可用以綑綁鐵欄堵路,故判處第一、第三被告監禁16個月,次被告監禁12個月。

【案件編號:FLCC 895/20】

(反修例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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