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會搶文件案 長毛終極敗訴 妻:泛民同類案「凶多吉少」
【明報專訊】立法會前議員梁國雄於2016年11月的一次立法會會議上,搶去時任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的文件,被控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下稱《特權法》)中的藐視罪。裁判官原裁定相關條文不適用於檢控議員,但上訴庭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案件發還重審,梁國雄提出終極上訴,昨遭終審法院一致駁回上訴,裁定梁國雄當時並非發表言論或參與辯論,他就藐視罪不享有檢控豁免權,以及法庭可就該控罪行使司法管轄權。
謝偉俊:裁決令相關官司「難打」
因泛民未經批准集結案而正在服刑的梁國雄聞結果後高呼「議會抗爭無罪」、「秋後算帳可恥」等。其妻子陳寶瑩對裁決感到失望,指邏輯上案件應發還重審,並認為結果會影響其他被控違反《特權法》的泛民前立法會議員,形容為他們的類似案件「凶多吉少」。
本身是律師的立法會議員謝偉俊也認為,今次裁決後,相關案件「難打」。翻查資料,目前共有13名泛民前議員涉5宗違反《特權法》案件,並等待本案裁決而一度押後提訊(見表)。
上訴人為梁國雄,答辯人為律政司長。上訴方早前陳辭指,《特權法》第3及4條、《基本法》第77條下對立法會內及委員會會議程序中的言論及辯論自由的憲法保障為「絕對的」,若上訴人的行為是發生於立法會會議期間,《特權法》第3條便會賦予他身為立法會議員所享有的「檢控豁免權」。
判辭: 無關議員非發言辯論
不受《特權法》保障
然而,終院的判辭指出,《特權法》旨在保障立法會內言論及辯論的自由,讓議員不受干預表達意見,並創造安全和莊重的環境,讓立法會可不受干擾或擾亂履行憲法職能,而上訴人的行為屬《特權法》第 17(c)所規管的範圍,如他造成條例訂明的騷擾行為,則屬干犯藐視罪。
判辭續指,上訴人當時並非發表言論或參與辯論,遂裁定其行為不受《特權法》及《基本法》所保障,若控方案情成立,其行為將構成「擾亂」,包括搶走別人的物品等,惟判辭強調,並非意指立法會內的言論及辯論自由受到限制,而是並非於立法會內進行的「言論」或「辯論」,就不屬《特權法》第3條的特權範圍。
另外,對於上訴方指在「不干預原則」下,立法會享有獨有權力處理內部事務,法庭不應對藐視罪行使司法管轄權。法官在判辭中拒絕接納其說法,並指立法會透過制定《特權法》第 17(c)條為主體法例,已將刑事司法管轄權賦予法庭。
【案件編號:FACC 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