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人非法集結得直 高院:原審官「加入戰場」盤問
【明報專訊】前年8月3日「旺角再遊行」演變為警民衝突,9人被裁定非法集結,其中一名少年另控管有激光筆亦罪成,分別被判入入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和監禁4至6個月。其中8人早前在高院上訴,一男一女昨日得直,法庭並認同警員供辭有誤差,且原審裁判官對其中一人自辯時盤問的程度已是「加入戰場」,致審訊不公。至於其餘6人則維持原判,須即時服刑。
案中9名被告分別為蕭浩賢(17歲)、鄧榮熙(17歲)、陳駿霆(20歲)、韓明恩(24歲)、廖智(23歲)、陳嘉汶(36歲)、伍兆銘(25歲)、方施陽(21歲)及蘇澄怡(24歲);方施陽早前放棄上訴服刑。伍、蘇兩人上訴得直,伍申請訟費亦獲批。
指警供辭有誤差
高院法官張慧玲於判辭指出,伍、蘇兩人均有出庭自辯,分別稱因前往影印文件和買遊戲卡而路過彌敦道,以及尋找失散朋友,沒參與非法集結。對於拘捕伍的警員先形容遭伍「推開」,再改稱動作為「批」,惟原審裁判官當時信納該警員中文水平不足,張官認為此裁定可商榷;加上伍只有5呎2吋高,警員則形容伍有5呎7吋,有相當誤差。
對於伍兆銘的辯稱,張官亦認為裁判官沒有充分考慮伍的證供,伍所言有可能是真的。而另一上訴人蘇澄怡自辯時,裁判官盤問她的程度已是「加入戰場」,令裁判官不信納蘇,審訊不公。
同案6人上訴駁回
至於其餘6名上訴人因案發時佩戴頭盔、護目鏡的全副武裝,以及他們身處集結人群前方等原因,張官認為控方已證明他們參與非法集結等,駁回上訴。
【案件編號:HCMA372/20】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