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家健曾錄口供指證其他疑犯 控方不採用 法官前年判刑已悉警查大狀妨司法

[2021.08.21] 發表
司法機構日前公布馬家健涉企圖販毒的判刑理由書,當日由高院法官陳慶偉主審。

【明報專訊】25歲青年馬家健因企圖販毒被判囚23年,服刑5年後於上周三(11日)上訴得直,無罪釋放。疑游說馬家健認罪的「師爺」陳強利和處理認罪的大律師張曉惠,前日被控一項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司法機構日前公開青年於2019年的判刑理由書,並披露判刑時警方已調查馬家健的前法律團隊涉嫌妨礙司法公正,而馬家健曾錄取一份口供指證其他疑犯,惟最終不被控方採用。

根據2019年9月13日的高院判辭,原審法官陳慶偉判刑時指出,陪審團裁定馬家健一項於2016年10月干犯企圖販毒罪成,並認為馬當時應對郵包內藏有1185克的可卡因是知情。陳官透露,馬家健罪成後曾經錄取一份「無損權益口供」(non-prejudicial statement),其間法庭押後判刑配合,惟控方沒有依賴馬家健口供指證案中其他疑犯,陳官指出「無損權益口供」在本案無實際用途,換言之無助減刑。

健仔指控前法律團隊妨司法

陳官:仍在調查 與本案無關

陳官又指出,案件涉及另一項刑事指控,是馬家健指控其前法律團隊涉妨礙司法公正,但陳官認為案件仍在調查,某程度上與馬家健的企圖販毒案無直接關係,故決定就企圖毒品案繼續判刑。

案底纍纍師爺受聘

律師會稱無權查閱犯罪紀錄

另外,就上訴庭在判辭質疑為何案底纍纍的「師爺」受聘於律師行,香港律師會昨發聲明指出,本地及外地律師事務擁有約1.6萬名非律師員工,律師會無權查閱每一個人的犯罪紀錄。按《法律執業者條例》第53(3)條,作為僱主的律師行應擔當第一把關者,若聘用有不誠實犯罪案的刑事罪行的人,須先取得律師會許可。

律師會亦會定期透過會員通告,發布該條例人士名單提醒,惟該名單僅供參考;而且律師行文員須獲授權,才可探訪被羈押的當事人。聲明又指,當悉陳強利的犯罪紀錄,律師會即於8月17日向會員發出緊急通告,告知會員陳強利屬該條條文的名單內人士。律政司正檢討該條文,研究如何完善機制。對於馬的前律師團隊於兩年前因涉妨礙司法公正受查,律師會回覆查詢稱,因事件已進入司法程序,暫不宜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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