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大暴動首案 兩大專生囚54及45月 官指佔據二號橋交通要道 嚴重滋擾公眾
【明報專訊】前年11月12日中大「二號橋」激烈衝突,兩名中大學生及兩名大專學生當場被捕,4人被控暴動等罪,為首宗中大衝突暴動案。經審訊後,專業教育學院(IVE)男生張俊浩(圖)和中大女生鄧希雯被裁定暴動及違反禁蒙面法罪成,昨在區域法院分別被判囚4年6個月及3年9個月。另外,中大學生陳起行被控違反禁蒙面法,被判監禁兩個月。法官李慶年判刑指二號橋橫跨吐露港公路及港鐵東鐵線兩條南北交通要道,一旦再被示威者佔據,會對公眾造成嚴重滋擾。明報記者
法官李慶年指3人經審訊後定罪,無減刑理由。有旁聽者聞判刑後落淚。李官判刑時稱,案發前一天,中大二號橋附近已發生暴動。當天有示威者企圖重奪二號橋的控制權,某程度是有預謀。片段顯示,參與人數不斷浮動,下午2時已超過100人,3時許有聚集人士衝擊警方防線、向警方投擲大量汽油彈、磚頭及雜物,部分汽油彈更擲中警員,燒着其制服及盾牌。二號橋橫跨吐露港公路及港鐵東鐵線兩條南北交通要道,示威者在前一天已投擲雜物到公路及港鐵路軌上堵路,若二號橋再被佔據,會對公眾造成嚴重滋擾。
官:張俊浩直接向警施暴
鄧希雯鼓勵或威脅用暴力
李官指案發現場的非法集結持續兩個多小時及維持約13分鐘的暴動,暴動規模大,當日多人對警方作出直接暴力行為,部分是由張俊浩直接施行。至於鄧希雯有足夠時間離開及空間遠離,但她選擇留下超過13分鐘之久,其衣著及裝備和其他示威者同一陣線,是蓄意地憑藉她身在現場給一點鼓勵,並實際上鼓勵了其他人使用暴力或威脅使用暴力,惟沒有證據證明鄧親身使用暴力。即使二人所犯的罪行一致,但在情節和量刑有區別,故判處張俊浩4年6個月監禁,鄧希雯則被判3年9個月監禁。
判辭指蒙面圖掩蓋身分
陳起行判囚兩個月
李官又稱,當日蒙面人數多,意圖明顯是遮蔽容貌,企圖逃避偵查及追捕,須判處阻嚇性刑罰。雖無證據證明陳起行參與非法集結及暴動,但他身處非法集結的現場,真正保護自己的人應盡快遠離非法集結的範圍,故看不出陳佩戴蒙面物品有什麼合理辯解,惟其背景及社會服務令報告正面,判監兩個月。
至於亦被裁定違反禁蒙面法的張俊浩和鄧希雯,張有參與直接襲擊和暴動,以6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鄧有參與暴動,但無證據證明她參與直接襲擊,以3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二人的監禁刑期與暴動罪同期執行。
【案件編號:DCCC 362/20】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