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理刑檢專員:特首非指定某官審某案 不會干預審判

[2021.07.06] 發表

【明報專訊】在「35+立選初選案」代表控方的署理刑事檢控專員楊美琪昨日出席國安法法律論壇,引述最近上訴庭處理首宗國安法案不設陪審員的司法覆核申請時,提及陪審團審訊在刑事司法程序中,不是唯一達至公平、不可或缺的元素,又指由特首指定若干法官審理國安案,不會導致特首或政府干預法官審判工作。港澳辦副主任鄧中華在同一場合表示,國安法「以不保釋為原則,保釋為例外」,律政司有權要求案件不設陪審團。

楊美琪表示,審理國安法案件的法官,必須由特首從各級法院法官指定,她引述原訟法庭在首宗國安法案件稱,特首不是指派某個法官審理某案件,而是由特首指明若干法官,亦不會導致特首或政府干預法官審判的情况。她說,合理、持平的旁觀者不會認為這些法官失去獨立性。

鄧中華:國安法「保釋為例外」

陳文敏稱陪審團代表良心標準

她再引述,上訴庭處理首宗國安法案提出的司法覆核申請時指出,陪審團審訊不是刑事司法程序中,唯一達至公平、不可或缺的元素,若不設陪審團,便由3名法官組成的審判法庭處理案件,確保公平審訊。至於港區國安法的保釋規定,楊美琪說,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否則不准保釋。

港大法律學院公法講座教授陳文敏早前接受本報訪問時指出,首宗國安法案件不設陪審團、被告難申請保釋、司法部門透明度低都是「壞先例」,削弱部分的法庭程序公義。他提到,陪審團代表社會的良心道德標準,在政治檢控中扮演保護個人權利的重要角色,但現時似乎是律政司決定是否設陪審團,並非國安法所說保障本港原有制度。

內地法院:新情况應求中央解釋

至於港區國安法的執行,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楊萬明稱,國安法的解釋權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其他任何機關無權解釋,如要明確含義或出現新情况,應請求中央解釋。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回應稱,港區國安法屬中央事權,如特區法院有需要明確含義都應該要求常委會解釋,因為法律是常委會制定,「特區的法院點去解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例呢?」

(港區國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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