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曾患癌丈夫瞞病史 妻提訴撤銷婚姻遭駁回
【明報專訊】江蘇南通一名女子與丈夫婚後一年,發現對方曾患甲狀腺癌,現已痊愈。女子認為男方有意隱瞞重大病史,遂向法院提訴,要求撤銷婚姻關係;法院近日駁回女子的訴求。
小張與丈夫小林(皆為化名)交往1年後結婚,其後意外發現丈夫服藥,方得悉丈夫為甲狀腺癌康復者,但需長期服藥,丈夫強調日常生活及生育均不受病情影響,但小張則認為對方故意隱瞞病史,剝奪自己的婚姻自主選擇權,故起訴至法院要求撤銷婚姻。
南通海門法院認為,小林的確有隱瞞病史,但同時認為已痊愈的甲狀腺癌不屬可撤銷婚姻的重大疾病,故駁回小張的訴訟。按照年初通過的《民法典》,患有重大疾病者應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伴侶,否則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並提出索償,惟法例未有明確表明重大疾病的範圍,此案亦是南通當地首宗以隱瞞病史為由訴請撤銷婚姻的個案。
有內地法律專家參照以往案例,認為重大疾病包括在傳染期內的嚴重傳染病、嚴重精神疾病及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並交由法官判斷疾病之嚴重程度是否足以撤銷婚姻。而撤銷婚姻有別於離婚,宣告撤銷婚姻後代表在法律上從未有過婚姻關係,僅視雙方為同居;而離婚則是待法庭文件生效的那一刻才正式解除婚姻關係,而且撤銷婚姻後登記結婚仍獲視為頭婚;離婚者則為再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