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私隱例遏「起底」 可罰百萬囚5年 賦專員檢控權 「傷及被起底者家人心理」亦違法

[2021.05.12] 發表
反修例運動期間有不少「起底」個案,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曾聯絡及去信297次給相關網站或網上平台等,當中約七成相關連結已移除,而警方國安處更於今年1月首次引用《港區國安法》封鎖「香港編年史」網站,該網站載有大量警員及親建制者的個人資料。(網頁截圖)

【明報專訊】政府針對「起底」行為提出修訂《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稱《私隱條例》),昨日向立法會提交文件,條例不但保障被起底者,並指明「其家人蒙受心理傷害」也屬犯法。修例並新增「意圖威脅、恐嚇或騷擾」及「意圖造成心理傷害」等罪行元素,最高刑罰與現時違反該條例一樣,可判罰款100萬元及監禁5年。私隱專員的調查及檢控權力亦獲擴大,包括可要求「任何人」提供資訊及糾正,否則可能違法。

指「威脅」定義闊門檻低 民權觀察倡可以公眾利益抗辯

民權觀察成員王浩賢關注,政府建議新增的罪行元素,例如罔顧資料當事人或其家人是否受威脅、恐嚇或騷擾,其定義太闊、門檻太低。他認為,政府應在法例條文加入資訊自由的相關條款,列明容許資料使用者以「公眾利益」及有合理辯解理由而披露資料作抗辯,以免令外界質疑政府「立心不良」欲收窄言論自由,加入公眾利益條款會令傳媒工作者受保障。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提交文件到立法會,稱現行《私隱條例》的規管對象並非針對起底行為,故需修例,目標在本立法年度提交修訂條例草案。過往私隱專員無檢控權等,被指是「無牙老虎」,按政府文件,私隱專員處理「起底」個案時,可要求任何人提供涉起底的相關資訊、文件或物品;現時專員只可去信網絡平台要求對方將涉起底的內容下架,政府建議給予專員法定權力,可指示任何人在指定時間內糾正,有關人等可提出免責辯護,否則犯罪,可被判罰款及監禁。

專員可要求任何人提供資訊

政府建議,引入針對起底的條文範圍,任何人披露未經資料當事人同意的個人資料,而意圖對資料當事人或其家人造成心理傷害,或罔顧他們是否會蒙受心理傷害,即屬犯罪。政府建議新增私隱專員可提控的權力,有關案件會經簡易程序定罪,最高判罰款10萬元及監禁兩年。

王浩賢同意應擴大私隱專員的調查權力,但憂慮政府建議專員可要求「任何人」提供資訊、文件或物品,他擔心會削弱保障緘默權的權利。他又認為,若法例訂明專員提出檢控前應先取律政司意見或其同意,做法更穩妥。

立法會議員葛珮帆歡迎修例,指現時的私隱條例落後、罰則不重,期望政府盡快立法,而近年不同行業出現大型個人資料外泄事故,冀政府盡快全面檢討及修訂該條例。

私隱署歡迎修例:近兩年5700宗起底

私隱專員公署表示,自2019年6月至今年4月處理逾5700宗「起底」個案。私隱專員歡迎政府建議修訂私隱條例,加入針對起底行為的罪行、賦予專員刑事調查和檢控權力,以及要求糾正涉及起底內容的法定權力。

明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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