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頒國安法控罪元素 煽動分裂毋須證涉暴力

[2021.04.30] 發表
正還押的國安法首名被告唐英傑,涉於去年7月1日巡遊展示「光時」標語旗幟,案件已定於6月開審。(資料圖片)

【明報專訊】首宗《港區國安法》案件,被告唐英傑涉去年7.1駕駛電單車展示「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幟並撞向警員,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罪,案件定於6月開審。高院昨開庭處理控罪罪行元素,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聽取控辯雙方陳辭後,裁定暴力並非煽動分裂國家罪的必要控罪元素,控方毋須證明被告行為涉及暴力;至於恐怖活動罪,控方必須證明被告的行為「造成或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

聆訊繼續由指定法官、高院法官彭寶琴、杜麗冰和陳嘉信共同審理。法官先要求控方釐清兩個問題,包括控方是否要在恐怖活動罪中,證明被告的行為「造成或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以及煽動分裂國家罪是否必須包含暴力元素。

恐怖活動罪須證危害社會

就煽動分裂國家罪,代表控方的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表示,《港區國安法》第20條寫明犯案者「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都已構成犯罪,暴力非必要元素。辯方資深大律師郭兆銘表明不同意,稱從現實角度考慮,要證明控罪必須包括以分裂國家為目的的武力。陳官此時舉例反駁,假設有人發動公投,投票決定香港是否應獨立,該分裂國家行為便不涉暴力元素。

官舉「港獨公投」為例 證分裂不必暴力

至於恐怖活動罪,周天行指出,只要證明被告組織、策劃、實施或威脅實施《港區國安法》第24條所列載的恐怖活動,被告即可入罪。彭官隨即提出質疑,稱如果毋須證明行為會造成或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任何蓄意傷人罪都構成恐怖活動,控罪的範圍會太過廣闊。

陳官指出,條文列明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等都屬於恐怖活動,假設控方說法成立,若有人進入建築物剪電線,但最終只切斷一個單位電力,行為沒有對社會造成嚴重危害,「這樣又算是恐怖活動?」。周重申,須一併考慮脅迫中央人民政府等因素。

唐英傑6?23審 陳辭須列煽動效果

3名法官即日頒布決定,並下令控方須在開案陳辭中寫明,被告煽動分裂國家的犯罪行為、該行為效果,以及被告煽動他人作出什麼行為去分裂國家。

被告唐英傑(24歲)昨出庭應訊,他被控一項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及一項恐怖活動罪,案件排期於6月23日高院審訊,料需時15天。

【案件編號:HCCC280/20】

(港區國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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