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家驊倡修例 准「傳媒機構」名義申查冊 記協:亦應保障自由身記者
【明報專訊】裁判官在蔡玉玲案的判辭表示,申請車牌資料時,如運輸署提供的用途選項不適用,申請人應考慮以其他途徑申請,例如向運輸署提出書面申請。行會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昨在港台節目《千禧年代》表示,若傳媒有採訪需要便向運輸署提出書面申請,有違相關法律原意及精神,他建議當局修訂相關法例,考慮容許以傳媒機構名義或其高層申請採訪查冊。
官稱可向運署書面申請
湯:違法律原意
湯家驊在節目稱,如運輸署可隨時豁免法例明文規定的限制,有關法律便沒有任何作用,酌情權不適用於一般傳媒採訪。他說有關查冊的爭拗存在多年,現既已成為法例,傳媒應當尊重。
至於相關條例有否改變空間,湯家驊說目前的社會氣氛比以前困難,尤其經過2019年反修例事件,「學生都可以係記者」,稱政府對個別記者失信心,運輸署亦難印證個別人士是否符合新聞工作用途而申請查冊。他建議當局考慮修例,由傳媒機構本身或高層申請採訪查冊,或較有公信力、較易追查有否濫用,屆時可一併討論查冊目的應否加入採訪一項,但他強調,修例與否要政府願意。
香港記者協會主席楊健興表示,湯家驊的建議是建基於政府准許「採訪」成為車牌查冊的合法原因,但現時政府並未承認這個原因,即使政府准許以傳媒機構為單位申請查冊,亦要討論如何保障行內為數不少、從事採訪工作的自由工作者如何查冊。
運署:新聞用亦須關於交通
本報向運輸署查詢會否考慮修例,容許傳媒以機構名義申請車牌查冊,運輸署回覆表示,任何人均可申請證明書,包括傳媒,若申請的相關資料用於新聞用途,亦必須與「交通及運輸」事宜相關,署方收到申請後,會按相關條例及指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