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憑手令閱醫療報告 爆眼女覆核上訴駁回
【明報專訊】前年8月11日一名女子在尖沙嘴警署外被射爆眼,警方事後透過法庭手令取得其醫療報告。女子不滿警方從未向她提供手令內容,認為警方侵犯其私隱及違法,早前入饇玥左k院提出司法覆核,被裁定敗訴。女子其後上訴,昨遭上訴庭駁回,指她毋須取得手令,亦可向法庭申請撤銷手令或司法覆核手令的合法性,下令她支付警方訟費。
上訴人為代號K的女子,答辯人為警務處長。判辭指出,上訴人僅針對警方拒絕提供法庭手令的副本,而非挑戰手令的合法性,故法庭要處理的是K是否有權取得手令,以及K未能取得手令會否影響她展開訴訟的權利。
官稱非報告擁有人
未證手令非作調查之用
上訴庭副庭長林文瀚指出,K沒有獨特權利取得手令,因她只是醫療報告上某些資料的主角,而非報告擁有人。林官又稱,警方刑事調查有保密考慮,手令內容亦包含某些調查詳情,上訴方未能證明手令不是用作正當調查之用,故本案沒有行使酌情權的理由。
上訴方爭議警侵私隱
官:執法者取資料必侵私隱
針對第二項議題,林官認為缺少手令內容不會妨礙K提出訴訟,因為既然K已得悉警方欲索取其醫療紀錄,她可入稟挑戰手令的合法性,屆時手令內容亦會在訴訟其間披露。首席法官潘兆初進一步指出,K可向裁判官申請撤銷手令、向高院提出司法覆核或申請禁制令,根本毋須取得手令內容。
對於上訴方爭議警方不出示手令是侵害其私隱權,林官認為,任何執法機構以手令取得文件或資料時,必然會侵犯相關者的私隱,他又特別批評上訴方在申請上訴時沒有挑戰私隱權問題,在上訴中途才加插這方面的理據,屬濫用上訴程序。
【案件編號:CACV33/20】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