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忍光:資審委組成後應要求報備中央
【明報專訊】立法會修改選舉制度的法案委員會昨繼續開會,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常任秘書長鄧忍光表示,就早前特首稱會在「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成員加入「社會人士」,政府會就草案作出相關修訂,而資審委組成後會應要求向中央政府備案。委員會副主席、民建聯張國鈞關注,若選委員成員之後被取消資格,之前的投票和提名會否無效,要求引入相關條文處理,防止選舉有效性被質疑。律政司署理律政專員梅基發稱,會研究在《行政長官選舉條例》有否條文,稍後補充資料。
建制關注選委倘DQ投票有效否
律政司:參照立會 不失效
新的選委會有1500人,職責包括選特首,上任時要宣誓效忠。張國鈞在會上指出,若律政司就選委資格提出訴訟,該選委被法庭裁定喪失資格,是由作出違反誓言行為當日起計,問到該選委選舉時的投票及提名,在被裁喪失資格後是否有效、會否影響選舉有效性。鄧忍光指出,其中一情G是當律政司長提起訴訟,該選委會就被暫停職務,應不可投票。張回應,但法庭可解除其暫停職務,如果有投票,會否令選舉有效性受影響,認為要引入條文處理,防止選舉有效性被質疑。
律政司署理律政專員梅基發稱,參照《立法會條例》類似情G,若有議員曾投票或參與立法會事務,不會因議員身分日後出現問題,而引致無效。
法案委員會主席廖長江表示,留意到政府修例稱若能證明被告人在喪失以選委身分行事的資格期間,繼續以選委身分行事,原訟法庭可授予禁制令,廖認為上述程序過於繁複,建議政府直接將有關行為「刑事化」。
另外,鄧忍光表示,當資審委就所有提名裁決,會以資審委而非選舉主任的名義,在憲報公布有效提名,以體現資審委權威性。廖長江建議資審委增加至少3名「社會人士」較理想。
現時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妨礙、阻撓或干擾選舉事務人員職能,經定罪要罰款5000元,立法會法律顧問指出,有關條文延伸到資審委,相關罪行罰則加重至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