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必案司法管轄權爭議 裁區院有權審煽動罪 官:國安法凌駕本地法律

[2021.04.10] 發表
「快必」譚得志去年11月被捕後一直還押,案件定於今年5月10日開審;辯方早前質疑區域法院無司法管轄權審理快必被控的8項煽動罪,但昨遭法官駁回。圖為譚得志去年8月在藍田舉辦「抗疫3.0健康講座」街站。(資料圖片)

【明報專訊】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快必)因在街站叫喊「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等口號,被控發表煽動文字罪等共14罪,辯方早前申請終止聆訊,同時爭議區域法院有否司法管轄權處理案件,稱《裁判官條例》訂明可公訴的煽動罪不可轉介至區院。國安法指定法官、區院法官陳廣池昨頒布裁決,稱國安法是全國性法律,凌駕本地法律,本地法例需滿足《國安法》條文,故條例對煽動罪的限制不再適用,裁定區院有權審理。

明報記者

被告譚得志(48歲)被控14項控罪,定於5月10日開審,辯方早前就其中7項發表煽動文字罪及一項串謀發表煽動文字罪申請終止聆訊。辯方昨在裁決後稱需時考慮申請司法覆核,陳官遂押後是次案件至本月19日再訊,屆時辯方要告知法庭下一步行動。

指爭議影響深遠 控辯均低估

陳官稱,是次司法管轄權爭議會對裁判官條例有深遠影響,控辯雙方都低估其重要。他強調,國安法釋法權在人大常委會,屬全國性法律,地位高於本地法律,他沒能力對條文作權威解釋。他認為,國安法並非一部與所有本地法律都互相兼容的法律,國安法第62條指明,國安法對本地法律有凌駕性(overriding legal effect),若兩者出現不一致,應以國安法為先,保釋門檻要求就是其中一例。

稱無能力解釋條文 若相左跟國安法

就辯方指根據裁判官條例第88條及附表2,可公訴的煽動罪不可轉介至區院,陳官拒絕接納此說法,並批評辯方立場有內在矛盾,一方面稱本案不可轉介區院,一方面又要求區院處理管轄權事宜。他認為,若辯方認為轉介無效,應在裁判官簽署轉介文件時提出質疑,但辯方現時才質疑,意味辯方認同區院法官有權審理此案。

不過陳官同意,煽動罪屬於可公訴罪行,因國安法第41條列明,所有涉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應循可公訴程序進行。但國安法第45條亦訂明,所有本地法院均可處理國安罪行,鑑於相關條例與國安法整體原則有所衝突,為「滿足」國安法的要求,條例的轉介限制因此變得無效。

張達明:屬技術問題 無實質影響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認為,國安法條文寫明會凌駕本地法律,G且終院早前於黎智英保釋一案中,已裁定香港法院無權裁定國安法違憲,故是次裁決僅處理技術問題,不會帶來什麼實質影響。

【案件編號:DCCC927、928、930/20】

(港區國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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