咬斷警指案 官稱行為兇殘 港大畢業生4罪囚5年半
【明報專訊】24歲港大畢業生於前年7月沙田新城市衝突中,襲警和咬斷一名警長的無名指,被控擾亂公眾秩序、襲警、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及有意圖而傷人共4罪,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全部罪名成立,案件昨日判刑。區院法官陳仲衡稱,被告雖非主動咬噬警長手指,但其咬噬大力、「行為兇殘」,對警長的傷害及後遺極大,而刑期須「懲罰犯案者,阻嚇後來者」,故判處被告監禁5年半。據了解,被告很大機會就有意圖傷人罪作定罪上訴。
杜ㄤ堜帤N一罪定罪上訴
還押中的被告杜啟華(24歲)在犯人欄內得知結果的一刻神情冷靜,不少旁聽者當場灑淚。對於辯方早前求情時稱不希望法庭判處令被告「自生自滅的監禁刑罰」,陳官昨強調從無此意,認為辯方就刑期作「不務實」的建議對被告沒好處,又指稱被告應在犯案前便知道一旦身陷囹圄,便會錯失照顧年事已高的祖父母的機會,而且被告一直否認控罪,不認為他有悔意,故只就被告良好品格酌量減刑。
官:懲罰犯案者,阻嚇後來者
陳官續稱,就擾亂公眾秩序罪而言,當時現場情G混亂,被告在廣場內高處扔下一把傘,認為他犯案意圖明顯,案情比同類案件嚴重,此罪判囚應為7個月。陳官表示,本案加刑因素在於多名事主均為警員,其中襲警罪及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罪,兩名警員事主與被告在事前無接觸,遑論挑釁被告,認為各事主「受襲只因他們是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故決定就此兩罪判被告監禁2.5個月及16個月。至於有意圖傷人罪,被告雖非主動咬噬警長梁啟業的手指,但對警長的傷害及後遺極大,判囚4年5個月。
就總刑期方面,陳官說,雖然本案事件只在短短幾分鐘內發生,但因刑期須反映「懲罰犯案者,阻嚇後來者,阻嚇參與社會運動的人士使用暴力,尤其是對警員使用暴力」,亦要為了撫平事主和家屬傷口,及考慮被告的更生,因此決定只將部分刑期同期執行,判處被告共囚5年半。
【案件編號:DCCC 778/20】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