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機場示威禁令緩刑 人力成員藐視法庭判付40萬訟費
【明報專訊】機管局前年8月取得法庭禁制令,阻止市民在機場範圍內示威。人民力量成員錢寶芬被指在禁制令生效後一個月,在機場客運大樓巴士總站示威並展示標語。錢昨在高等法院就刑事藐視法庭承認責任,判囚30天,緩刑12個月,另須付40萬元訟費予律政司,為首宗違反此禁制令而遭判刑的案件。
首宗違禁制令判刑
被告錢寶芬(60歲)在庭外強調,當天只是「等巴士」,惟在巴士抵達前已被捕,除認為判刑重,亦認為訟費不合理,形容律政司「又要錢又要人」。
法官李運騰判刑時表示,法庭命令是香港法治根基,機場則是香港作為國際社會通向世界的窗口,故本案須認真對待。李官稱,傳媒已廣泛報道本案禁制令,被告亦有正途發表意見,因此判刑須有阻嚇性,惟考慮到本案嚴重程度屬「砸界」,故判以緩刑。
辯方求情稱,被告當天單獨犯案,無用暴力、煽動他人或令他人受傷,她只是不熟悉法例,才不禮貌地向在場人員質疑禁制令內容及拒絕離開,冀考慮判處非拘禁式刑罰。李官則稱,無加刑因素非求情減刑理由,而被告亦是在前年5月涉襲擊高院保安員被判緩刑下犯案,認為辯方無足夠原因說服法庭。
根據案情,前年9月7日下午,約40至50名示威者響應網上號召,在機場客運大樓巴士總站聚集,被告帶同寫上「五大訴求」等字眼的標語坐在該處長椅。隨後機管局職員、執達主任及警員等分別透過廣播及面對面指稱被告違反禁制令,要求她離開。被告無理會,只緩慢走到巴士路線牌前,並一度質疑「一個人點樣妨擾鬻A鶩虒T制令呀?」又高呼「香港人加油」等,擾攘約一小時後被捕。
【案件編號:HCMP23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