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周星馳投資分成敗訴 于文鳳允付對方大狀費

[2021.02.04] 發表

【明報專訊】影星周星馳2010年與「香港建設」太子女于文鳳分手後,遭于入稟要求賠償逾8000萬元投資佣金一案,高等法院去年底裁定于文鳳敗訴,下令她支付全部訟費。雙方事後就訟費命令提出更改申請,高院法官高浩文昨日頒下決定,下令于文鳳須再負擔部分訟費,但毋須為周星馳支付索取物業估價的費用。

官裁須付新增證供訟費

法官高浩文早前裁定原告于文鳳及被告周星馳之間不存在投資協議,所謂的利潤分成只屬情侶餽贈,最終裁定于敗訴,駁回她兩宗入稟。

法官高浩文昨日頒下的判辭指出,周一方在勝訴後提出要求于支付周聘請兩名大狀的費用,以及支付雙方在審訊前申請提交新證供的費用。而于一方不反對支付大狀費用,但反對支付新證供的訟費,並指周須支付估價專家就「天比高」12號屋豪宅估值作證的費用。

高浩文認為,周一方在審訊前申請將他與于之間「中間人」的筆記本呈堂,雖然最終沒有傳召「中間人」作供,但其筆記仍屬證據之一,故于須負擔該新證供的訟費。另外,雖然周在審訊時才決定不傳召其母凌寶兒及另外兩名證人作供,但周為他們索取供辭以作準備亦屬合理,相關費用應由于支付。

毋須代周付天比高估價費

至於物業估價專家的作證費用,由於周在審訊時才臨時放棄爭議,法官指他其實可以及早作此決定,故于毋須就此支付費用。

【案件編號:HCA1584/12、124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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