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銷「挖礦」 亞視廠用途涉違約違契 主席:只製節目宣傳 挖礦機僅道具

[2021.02.02] 發表
亞視與科技園公司於2005年簽署的變更契據和租賃文件列明,亞視在使用大埔工業h廠房(圖)時,必須遵守僅用於電視節目和電影製作、廣播節目、發行、出版物、多媒體娛樂和其他相關業務的條款。(劉焌陶攝)
本報記者上月曾隨團到亞視大埔工業h廠房參觀,發現3樓各會議室均有瑞鑫相關人員,部分被用作向參觀者小規模講解虛擬貨幣服務(左圖)。據瑞鑫礦場發予潛在買家的影片,瑞鑫將廠房三樓列為「瑞鑫運營辦公室」(右圖)。牆上為亞視昔日節目的宣傳照。(影片截圖、明報記者攝)
律師鍾卓成翻閱亞視與科技園公司的合約和該地段地契後,認為若以該地段設施作銷售虛擬貨幣服務或相關用途,疑違約或違契,但認為地契對租戶較寬鬆,需視乎有關非契約允許用途的時間長度及經常性,方能判定租戶有否「根本性違規」。(曾憲宗攝)
香港科技園公司與亞洲電視於2005年簽訂的契約列明,亞視大埔工業h廠房用地是用作「電視節目及電影製作、廣播、節目發行、出版、多媒體、娛樂及其他相關服務」。

【明報專訊】綜合本報偵查所得及亞視在官方手機應用程式報道,「瑞鑫礦場」早於去年11月底及其後多個周六,在亞視位於大埔工業h的廠房舉辦招商或宣講活動,向參觀者推銷虛擬貨幣挖礦機服務,而瑞鑫宣傳短片將亞視廠房3樓稱為「瑞鑫辦公室」。翻查資料,亞視大埔廠房地段由港府交予香港科技園公司(科技園)管理,科技園與亞視簽訂的合約列明,該地段只能用作「電視節目、電影製作、廣播……娛樂及其他相關用途」。有熟悉地契條款的律師認為,瑞鑫在亞視廠房作營銷活動屬違契,但要視乎活動時間長短和頻密度才能判定嚴重性,若情節嚴重,科技園可作民事索償甚至終止租約。

明報記者 李以莊 彭靜儀

主席鄧俊杰:不知有人推銷虛擬幣

對於瑞鑫人員在亞視廠房內活動是否有違地契,亞視聯席主席鄧俊杰昨晚回覆本報稱,亞視只為瑞鑫製作節目及宣傳,他對有關人員在內向參觀者推廣虛擬貨幣相關服務不知情;至於機房內的「挖礦機」並標上瑞鑫商標,他說機器屬「拍攝道具」。記者問該「道具」能否如宣傳人員所稱可以「挖礦」,他說據其所知「礦機」在廈門,亞視廠房內的「不是礦機」。

科技園回覆稱正調查本報所述招商活動,未有任何回應。地政總署稱,該地段地契條款訂明建築物須用作工業及/或倉庫及其他在相關規劃大綱圖准許的用途(不包括與工業運作無關的零售及寫字樓);大埔地政處已向承批人查詢有關本報所述的涉嫌違契情G及其跟進行動。

記者隨團 瑞鑫人員遍佈廠房3層

逗留4小時未見節目製作

據亞視手機App報道,瑞鑫去年11月28日於大埔廠房舉行啟動大會。有該活動講者的facebook帖文顯示,瑞鑫12月26日再於大埔廠房舉行剪綵,兩項活動亞視主席鄧俊杰均在場。今年初,本報記者最少3次收到銷售人員發出、分別於3個周六舉辦的考察團資訊,內容為到大埔廠房參觀瑞鑫礦場。瑞鑫傳送予潛在買家的片段顯示,大埔廠房3樓被列為「瑞鑫運營辦公室」,錄影廠被形容為「瑞鑫直播間」。

本報記者1月初參加一個周六考察團,到大埔廠房出席瑞鑫活動,從地下大堂、2樓廠房、3樓會議室均有聲稱為瑞鑫的人員講解挖礦機服務,機房及走廊掛滿瑞鑫宣傳海報,稱為挖礦機的儀器亦貼上瑞鑫標記。記者逗留近4小時,沒發現有類似電視、電影製作等相關活動或人員。

廠房合約只限節目製作及娛樂相關用途

翻查亞視與科技園2005年9月簽訂的合約,雙方同意有關地段用作「電視節目及電影製作、廣播、節目發行、出版、多媒體、娛樂及其他相關用途」。律師鍾卓成認為,以廠房作營銷活動屬違地契,但租約一般對租客有酌情,需視乎與地契無關活動的時間長度和頻密度,才能判定是否「根本性違反地契」。他說,如違契情G嚴重,科學園可終止租約收回物業,另可追究損失、費用等。

指廠房用作經營借貸紡織

科技園去年興訟 鄧:誤解了亞視

鄧俊杰2018年任亞視主席後,曾稱亞視會轉型為數碼媒體。亞視App現時有資訊發布,新聞及資訊多取自「雅虎」、《亞太日報》、《文匯報》等媒體,亞視每日發布的自家製作多為舊片《吳耀漢攪攪震》及《當年今日》。翻查亞視facebook及YouTube官方頻道,亦較多發布昔日製作的節目,每月或數條新製作片段如小型演唱會、短談等。

資料顯示,科技園去年5月22日入稟高院,指亞視免費電視牌照屆滿後,除停止電視廣播運作,更容許其他公司佔用大埔廠房,經營借貸、紡織等業務,違反地契條款,要求亞視清空物業,並支付逾380萬元額外費用。科技園接受查詢稱,此案已進入司法程序,不作評論。鄧俊杰昨就此事稱,科技園「誤解」了亞視,重申亞視作為上市公司,遵守合約精神拍攝及製作節目,已有律師與科技園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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