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案防陸船越界採沙最高囚7年
【明報專訊】台灣立法院周三(30日)三讀通過「土石採取法」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下稱「專經法」)的修正案,增加未經許可盜採海沙罰則,違者可被判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罰款最高1億元(新台幣,下同)。台媒指,此舉是針對大陸船隻頻頻駛入台灣海域盜採沙石。
「專經法」原規定,在台灣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故意損害天然資源、破壞自然生態,最高可判5年有期徒刑、拘役或最高罰金5,000萬元。修正後的「專經法」規定,未經許可以船舶或其他機械在台灣經濟海域、大陸礁層採取土石,可被判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罰款最高1億元;同時,被沒收的船隻可被變賣、廢棄、無償留為公用。
三讀修正通過後的「土石採取法」規定,在台灣的領海、金門、馬祖、南沙地區的「限制、禁止水域」內盜採海沙者,同樣可判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罰款1億元。
台海巡署統計,去年共沒收7艘非法越界大陸採沙船。
海巡署艦隊分署新北艦、馬祖海巡隊艇亦在去年10月底協同大陸執法船舶,分別在馬祖與福州各自海域進行違法抽沙船取締行動,共驅離2艘大陸漁船及2艘大陸貨輪。去年上半年,海巡署改為採驅離方式執法,但一度出現一支超過30艘的大陸船隊悄悄越過台灣海峽中線,在澎湖附近海域集結,盜採海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