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光筆還擊警強光 無業男囚3月
【明報專訊】去年11月28日晚上,有市民在中環發起「《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感恩節集會」,事後一名28歲倉務員涉用激光筆兩度射向警員共40秒,他否認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受審,昨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判囚3個月。裁判官黃雅茵裁決稱,被告事後向警員聲稱以電筒「還擊」,有報復意味,不相信他當時是開啟了錯誤模式。被告最終獲准保釋等候上訴。
被告張洺熙(28歲)被控於去年11月28日在中環遮打道文華東方酒店外管有一支激光筆。
官:被告用還擊一詞 有報復意味
裁判官裁決表示,涉案警員作供誠實可靠,信納警員所說被告曾兩度以激光筆照向警員。被告在錄影會面下聲稱,案發時有防暴警以強光電筒照射,令他眼睛刺痛,他於是以電筒還擊,原本想以白光還擊,但錯誤開啟至綠色激光模式。裁判官明言不接納其開脫說法,稱若被告只是使用了錯誤的模式,理應即時關掉,不會先後兩次都用激光筆照射警員共數十秒。
裁判官又稱,被告在錄影會面中使用了「還擊」一詞,她認為其意思正如字面所述,包括報復因素,不含自衛之意,故認為他是故意開啟綠光模式襲警,裁定他罪成。
19歲技工認阻路阻差候判
另外,今年2月5日凌晨,將軍澳唐明街一帶有人快閃堵路。19歲電器技工韓梓南當晚在現場拉起一條橙色膠帶阻礙行車線,被警方追截時抗拒,並推跌一警,導致警員手背有抓痕。韓昨在觀塘裁判法院承認各一項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及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罪名,裁判官梁少玲表示案情有一定嚴重性,先為被告索取報告,押後本月30日判刑,但表明不排除判處囚禁式刑罰的可能。
【案件編號:ESCC2663/19、KTCC1328/20】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