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稅局罰款追徵商業收入稅 華裔夫婦上訴部分成功免繳
申報換房5年5次低買高賣獲利
【明報專訊】渥太華一對夫婦因在2007年至2012年期間先後買賣了5次自住房,不僅被稅務局將5次賣房所賺取的利潤作為商業收入徵稅,而且被處以巨額的過失罰款。
不過,聯邦稅務法庭發被法官裁定其中有兩次賣房收入應被作為商業收入徵稅,其他三次則已過了追討時效。因為這對夫婦是遵照其會計師的指示報稅,故免去他們的巨額過失罰款。
在加拿大,出售自住房的收益免稅是納稅人能夠享受免稅的少數途徑之一。然而,如果聯邦稅務局裁定納稅人定期買賣房屋,將否決其申報自住房增值免稅的要求,並將把賣房收入作為百分之百的商業收入徵稅。
聯邦稅務法庭在今年9月裁決了一宗案件,渥太華一對夫婦分別在2007年、2008年、2009年、2011年和2012年購買和出售了他們的住宅,並就每次出售住宅申報了自住房增值免稅。聯邦稅務局不僅尋求將該對夫婦5次賣房後賺取的收入作為商業收入徵稅,而且向他們處以巨額的過失罰款。
該對夫婦經營混凝土生意,其後經營地基維修生意。他倆在2006年8月購買了第一棟住房,並在遷入後進行了一些裝修和粉刷工作。
他倆很快以住房靠近工業區、來自貨運車的噪音太大為由,在大約10個月後決定搬離,他們賣房賺取的利潤是69,801元。
該對夫婦在2007年9月遷入了第二棟住房,該間房屋是他們自建的。但他倆很快對所在的社區感到不滿,並因土狼的入侵對他們的雙胞胎女兒的安全感到擔心。他們遂出售了房屋,並在2008年8月搬離。他們在該棟房屋內居住了11個月,賣房賺取的利潤是273,434元。
該對夫婦其後搬入了第三棟房屋,也是他們自建的。一名曾為他倆提供了售房服務的地產經紀聯絡他倆,提出有客戶願以高價購買他們的住房。該棟房屋在2009年9月售出,在扣除了購買地皮和建造房屋的成本後,賺取的利潤是403,776元。
2009年12月,該對夫婦又搬入了新購買的第四棟住房,這是一間排屋,他們對房屋進行了裝修。他倆以車道太狹窄以及鄰居投訴他們的社交聚會太大聲為由,在2011年1月出售了該棟住房,賺取的利潤是54,913元。
他們其後搬入了第五棟住房,他們對房屋進行了一些裝修並做了一些園藝,後在2012年7月出售了該棟房屋,賺取的利潤是187,574元。當聯邦稅務法庭就該案開展聆訊時,他倆已搬入了第6棟房屋。
法庭在決定納稅人的賣房利潤是否被視為商業收入時,通常考慮以下多個因素,包括:物業出售的性質以及納稅人是如何使用物業的;納稅人擁有物業的時間有多長;該名納稅人買賣房屋的交易次數或頻率;與物業相關的裝修等工程;納稅人在購買物業時的動機等。
該對夫婦在出席聆訊時辯稱,在每一次購買房屋時,他們的動機顯然不是出售房屋,理由是「如果他們的動機是為了獲利而出售房屋,他們就不會定造房屋以及完成很多升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