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辭列4考慮元素 唯一爭議男囚待遇較差否
【明報專訊】對於如何構成《性別歧視條例》第5(1)(a)「直接歧視」,終院在判辭中列出4項元素:
一、兩人因性別不同而獲不同待遇
二、兩人的情G比較起來大致一樣
三、被歧視者的待遇與其他人或指定人士相比較差
四、該待遇差別是基於性別
就長毛在囚時被令剪髮一案而言,終院判辭指出,懲教署承認男女囚犯在頭髮長度上獲不同待遇,此待遇差別是基於性別,雙方亦沒爭議梁國雄作為男囚犯,與女囚犯的情G相似,因此按照上述的4個元素,案中唯一爭議,便是署方的規定是否對男囚犯構成較差的待遇。
待遇有別未必代表其中一方較差
判辭又指出,即使待遇有差別,亦不代表其中一方獲較差待遇,例如分隔男女的廁所、男女囚犯搜身時有不同規則等,可以私隱及禮儀為由理解。
判辭提及,除了上述的4項元素考慮外,還需要考慮另外兩個因素,其中以貌取人(packaging)必須考慮其相關背景或意義,透過常識運用來比較,從而決定是否最終構成「受到較差的待遇」,例如男女護士穿不同制服,不等於獲不同待遇。另一因素是定型觀念(stereotyping),以傳統標準以爭議「受到較差的待遇」的議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