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違監管令青年罪脫 官:懲教主任作供不實
【明報專訊】2016年旺角衝突暴動罪成、被判囚28個月的青年,去年獲准在監管令下釋放,入住懲教署中途宿舍,但在11月反修例示威中,有3天沒按時返回,被控3項違反監管令,昨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裁判官批評監管被告的懲教主任作供難以置信,相信被告受社運影響才未能按時返回宿舍,有合理辯解。
主任稱「不清楚」有社運 官:難以置信
被告吳挺愷(28歲)原被控去年11月11、13和14日,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不遵守監管令條件,即必須入住百勤樓。
暫委裁判官許肇強裁決時批評監管被告的懲教主任李志華證供不盡不實,如同「唧牙膏」,例如當被問到當時是否有社會運動事件時,他回答不太清楚。許官稱他是公職人員,並非不問世事的人,G且當時社運愈演愈烈,媒體有廣泛報道,對李所言感難以置信。此外,被告在案發3天都曾向李傳信息表示「出面好危險」,亦多次致電李,李沒有回覆,李又供稱不知道被告曾來電,許官認為其說法不合情理,非誠實可靠的證人。
許官稱,11月是社運最熾熱時期,既有西灣河開槍事件、大三罷,亦發生幾間大學的事件,造成交通停頓,認為被告因應社運,在下班後回家暫避屬合理辯解,加上當時被告的監管令尚餘不足10天,不會在尾聲令自己前功盡廢,終裁定他罪脫。
【案件編號:WKCC84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