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者:強制檢測或侵自決權 質疑控疫效果 倡研不涉刑責方案

[2020.11.02] 發表
香港大學醫學倫理與法律研究中心總監何維倫認為,強制檢測或限制港人自決權,以本港現時疫情和強制檢測可能帶來的成效,要求有病徵者、爆疫地區居民及爆疫職業員工強制檢測,未必合理。(香港大學醫學倫理與法律研究中心圖片)

【明報專訊】新冠病毒疫情持續,政府正研究法律框架引入強制檢測,要求有病徵者、高風險群組等檢測,當中或涉人權爭議。有研究醫學倫理及法律的學者認為,強制檢測或限制市民的「自決權」,且未必能有效達到控疫目的,若強制要求有病徵者、爆疫行業員工或爆疫地區居民檢測,甚至引入刑責,做法不合理,即使部分人對社區有較高風險,例如院舍員工,政府應考慮強制檢測以外、其他不涉刑責的方法,例如不檢測就不能上班,亦可縮窄範圍,只要求爆疫大廈住客檢測。

明報記者 畢嘉敏

政府正研究有病徵者、有爆發的地點和高風險及高接觸職業強制檢測,香港大學醫學倫理與法律研究中心總監、法律學院副教授何維倫接受本報電話訪問稱,強制檢測或限制了《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第一條的「自決權」(self-determination)。他解釋,自決權亦代表選擇權,即一個人不能不合理被強迫做某些事,這權利於普通法亦受保障。《基本法》第39條訂明,《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規定,通過香港法律實施。

不過,何說自決權並非絕對權利,如第599章 《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訂明,食衛局長有權訂立規例,要求任何人接受醫學檢驗或測試。至於食衛局長若訂規例推強制檢測,是否不合理地限制自決權,要視乎多個元素,包括政府有否合法目的,強制檢測這方法能否達至該目的,以及除強制檢測外是否有其他對人權侵犯較少的替代方法。

質疑準確度成本效益 難控疫

何維倫認為,控制疫情可以是合法目的,但推行強制檢測能否有效達到該目的、是否必要,仍要考慮多個問題,例如檢測是否準確、可靠;接受強制檢測後,是否仍可能因「假陰性」等問題而走漏個案;強制檢測是否符合成本效益;病毒是否仍會透過輸入個案等其他方式進入社區等,「強制檢測只是其中一個工具,很難單憑一個工具來完全控制疫情」。

院舍職員可限「不驗不能上班」

政府計劃要求特定群組強制檢測,何認為,對於有病徵者,關鍵是考慮病人所涉的公共衛生風險,若病人不會接觸高危者,則不應強制檢測;若病人會對社區帶來較大風險,例如院舍職員有病徵而拒驗,仍可考慮其他不涉刑責方法,例如不驗就不能上班。

強制驗疫區「太廣泛」不合理

至於要求爆疫行業員工和爆疫地區居民強制檢測,何維倫認為,檢測對象太廣泛,做法未必合理,「例如若旺角爆疫,就要求所有旺角居民檢測,政府是否可確保旺角居民不會將病毒帶到其他區?是否強制檢測旺角居民就可消滅病毒?如果強制檢測不能有效達到政府的目的,為什麼要這樣做?」

但何維倫認為,若一幢大廈有人確診,要求大廈其他住客檢測則有一定合理性,因大廈住客之間接觸較多,且SARS經驗顯示,大廈內出現大爆發風險較高。

倘措施落實 司法覆核難推翻

何維倫說,外國有很多地方疫情較香港嚴重,甚至要「封城」,但都未推強制檢測,以本港現時疫情,難合理化強制檢測,「但不排除有日香港的疫情也會到很『絕望』的情况,就可能有需要推強制檢測」。

雖然要求所有有病徵者等群組強制檢測未必合理,但若政府推出有關措施,市民亦不易推翻。何維倫說,市民可司法覆核政府決定,但成功機率很低,因法庭不會輕易推翻政府的公共衛生政策,除非政策沒科學根據、完全不合理,「政府會有其專家意見,證明政策合理,提出反對者要另外找其他專家,證明政策不合理,法庭會衡量雙方的專家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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