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判辭屢批不可靠 拒納4警證供
【明報專訊】去年8月31日灣仔衝突中8人被控暴動罪,昨日全數被裁定無罪,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在判辭中分析警員證供時,作出不少批評,並拒納其中4名警員的證供。有警員沒有在記事冊中記錄關鍵情節,遭質疑證供真實性;有警員搜證後不即時拘捕涉案被告,證供與片段不符,被批評不能自圓其說;更有警員迴避回答是否曾使用過分武力,被批評面對客觀事實仍不講真話,非誠實可靠的人。
警記事冊未載關鍵情節 官質疑真偽
首被告余德穎被指向警方作出挑釁行為,用雨傘指警及叫口號侮辱警察。沈官指警員13970沒有在記事冊中記錄這個關鍵情節,令人費解,質疑其真實性。
第四被告龔梓舜被控管有汽油彈及伸縮棍,辯方質疑檢取被告背囊、擔當速龍成員的警長58171插贓嫁禍。沈官分析,影片顯示警長拿着被告的背囊在現場行來行去,其間曾蹲下撿拾一些東西,他作供時承認曾拾起自己的電筒,但後來被盤問下否認,經辯方律師多番追問下又再次承認拾起電筒。
沈官認為,或許警長了解到說法與片段不符,難以自圓其說才有此表現。沈官又指出,正常情况下警方會把有關證物向被告展示,但警長只在現場晃來晃去,質疑「究竟警方當時是否真的從被告袋裏搜出兩項攻擊性物件?還是另有別情?」沈官認為,雖然未能確定辯方插贓嫁禍的說法,但警長的證供可靠性已大大削弱,不能倚賴其證供。
6警制服1人 質疑何需棍打頭破血流
就第六被告簡家康的被捕情况,沈官稱片段拍到有5至6名防暴警員多次向他揮動警棍,亦拍到被告頭破血流,但警員4906回答辯方質詢時,否認曾以警棍擊打被告頭部。
沈官批評,警員受過專業訓練,懂得如何以最低武力制服他人,當時被告已被5至6名警員圍着,身上亦沒有攻擊性武器,在6對1之下,「本席相信這班專業警察絕對可以徒手制服第六被告人,不用出現流血場面」;更指警員4906作供迴避事實,非誠實可靠,面對客觀的錄影片段仍不講真話,令法庭無法確定其證供真偽。
至於拘捕第八被告梁雁彬的警員14620的證供,沈官指他有誇張失實之嫌,令人難以相信他所描述的事情,拒納其證供。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