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學者料多國將檢視香港引渡協議
【明報專訊】《港區國安法》第38條訂明規範非本港永久居民在香港以外的犯罪行為,引來要管轄全球的爭議。曾在中大和城大任教的內地學者、悉尼大學法學院教授凌兵指出,國際上有域外管轄權的做法,但同時有啟動條件,國安法卻沒有細節說明,他預計很多國家因此會重新考慮與香港簽訂的引渡協議安排。有清華大學的法律學者認為,仍難以定言港區國安法違反國際法,但可以肯定國安法會令外地人不願來港。
港大法律學院昨就《港區國安法》中涉及域外管轄權的問題舉行網上論壇,曾於中大和城大任教、現身處澳洲的凌兵透過視像指出,國安法的域外管轄權是根據保護管轄(protective jurisdiction)原則訂定,外國有類似做法,部分地方有較多明確闡述,例如美國的法律重述(Restatement)訂明,應在對國家受直接安全威脅如謀殺政府官員、間諜案等才考慮使用,亦有國家訂明需兩地有相同法律才運用域外管轄權,並提出引渡,但他稱國際間沒有統一標準。
稱域外管轄權沒訂細節屬錯誤
凌兵直指,國安法38條沒有訂明細節是一個明顯的錯誤(mistake),令全球人都有法律風險,他預計,很多國家會因此重新考慮與本港的引渡協議安排。他又指出,該條文所指的不只有外國人,也包括在內地或外國的內地人,又指國安法仍有很多不清晰的地方。
被問到經本港機場轉機的外籍疑犯,會否有在機場被捕的風險,凌兵稱無意製造恐慌,「但答案是會」。但他強調,參考內地司法機構運用域外管轄權的次數不足10次,認為當局會啟動條例的機會很低。
清華教授:國安法很多疑問待釐清
清華大學法學院國際法教授李兆杰表示,《中國刑法》第8條訂明中國對刑事罪的域外管轄原則,例如受害人是中國公民、刑期為監禁3年以上的罪行等,李認為,若國安法以此為原則運用域外管轄權,則毋須過慮,但他認同,法例仍存在很多疑問,應給予時間,透過執行逐一釐清。
對於外國公司會否受38條所規範,凌冰指條例列明針對的是人,而非組織,但若有外國公司接受某國要求向本港實施制裁,會否觸犯勾結外國勢力罪,在論壇上就有爭議。凌兵認為作出要求和執行的公司都有犯法的風險,港大法律學院助理教授周兆雋則認為難以確定,但港大法律學院院長傅華伶同意有關的外國公司會因此觸犯國安法。
至於若政府行使域外管轄權,負責執法的警方是否可到境外執法,在場學者都指不可能,因會違反國際法,傅華伶補充,警方需透過與當地政府的合作協議機制獲得許可,才可到當地執法。
(港區國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