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摑被捕者 警長:只用手撥低事主手

[2020.07.15] 發表
被告黃明偉(圖)昨出庭自辯時,同意控方所指案發時自己是一名有經驗的警察、執勤時應保持克制,避免粗言,惟他表示「鶾q光火石之間,我無可能(給予警告)」。(王思穎攝)

【明報專訊】47歲時任警長涉於3年前在警車內掌摑一名男子,案件昨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續審。警長自辯稱,當時只是用手撥低事主雙手及要求對方坐下,防止事主逃走、傷害自己或襲擊警員,否認有掌摑事主。

被告黃明偉(47歲),被控於2017年4月11日在紅磡土瓜灣道近落山道交界的警車AM7411內襲擊李文瀚。父親為退休警員、擔任保險代理的事主李文瀚昨接受辯方盤問時,遭質疑他被截查時不配合警員指示、用煙包擲向警員及用粗言指罵警員,事主稱不同意。

作供警稱因尋子彈 不肯定被告有否摑

案發時截查李的警員黃潔斌供稱,李被截查時極不合作,認為李有敵意,故要求增援。其他警員到場並完成搜查後,李刻意大力踩其腳背,因此以襲警罪拘捕李。

黃續稱,李被捕時極力掙扎,令他遺失4粒手槍後備子彈。當成功把李押上警車後,他用手銬將李雙手上鎖後,專注尋子彈,故不肯定被告有否摑李。

被告昨被裁定表證成立,他自辯時稱,他隸屬紅磡警署軍裝巡邏小隊,案發時與同事到場支援,他見到李的態度不合作,加上有同袍遺失裝備而令他情緒波動,曾以粗言穢語指摘李,但否認曾掌摑李。

被告又說,當時李雙手被鎖在前方,見李雙手升起及有起身動作,擔心李會逃走或襲警,故連續3次用右手撥低其左手,直至他坐下及放低手。案件押後至7月31日再訊。

【案件編號:KCCC277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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