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家超:送內地審「萬中無一」 張曉明:公署履職 港三權「不能管」

[2020.07.02] 發表

【明報專訊】《港區國安法》列明在3個特定情形下,會由駐港國安公署行使管轄權,疑犯會被「送中」、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法院審訊。保安局長李家超昨稱情G「萬中無一」。政府小冊子解說稱,若涉國防、軍事、可能引致外交交涉,中央有必要行使管轄權。至於駐港國安公署執行職務時是否「無王管」,港澳辦副主任張曉明稱,香港的行政、立法、司法機關都「不能管」。

涉國防、軍事、外交 中央行使管轄權

大律師公會昨發聲明表示,疑犯可被移交內地審訊,一般引渡案的司法限制不能應用,加上此類個案是用內地刑事程序,令人關注被告人的公平審訊權利有否足夠保障。聲明並指出,駐港國安公署雖要依法履行職責,但執法時不受特區管轄,質疑某些人身處本地法律不能觸及的位置。

港區國安法列明,案件若涉境外勢力介入、特區政府未能有效執行港區國安法、國家安全面臨重大威脅的情G,由駐港國安公署行使管轄權。港澳辦副主任張曉明表示,在此情G下,執法、檢控、審判和刑罰等都是內地「一條龍」管轄,適用內地法律。

林鄭:須上報中央批准 屬制度保障

李家超強調情G「萬中無一」,他以電影為例,稱若發現被高度滲透、導致當局對辦案人員失去信心,會是其中一個香港認為無能力處理的情G。特首林鄭月娥稱,特區政府及駐港國安公署均可提出請求,不存在她自行將管轄權交予公署;亦不存在公署自行拿走管轄權,強調須上報中央政府批准,「相信這是制度上的保障」。

特區政府的解說小冊子中,舉例若涉及外國機構、組織深度介入案件,或國防軍事等複雜情G,以及可能引起外交交涉,僅靠特區力量難以查清和辦理時,「中央就有必要對案件行使管轄權」。

鄭若驊:公署不受港管轄 仍受國家監督

此外,港區國安法第50條列明,駐港國安公署應遵守全國性法律及特區法律,而第60條則稱執行職務時不受特區管轄。律政司長鄭若驊解釋,不受香港管轄不等如不需依法,稱駐港國安公署人員是接受國家監察機關的監督。

張曉明表示,香港的行政、立法、司法機關對駐港國安公署人員執行職務都「不能管」,因為國安公署行使權力已超出香港自治權範圍,查辦的許多案件涉及國家秘密,故特區機構不能管,這是參考駐軍做法,但不代表「無王管」,因為國安法對公署履行職責的程序、監督機制等有明確規定。

(港區國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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