狠父徒手捶死11月女嬰 地院判18年徒刑可上訴

[2020.06.30] 發表

【明報專訊】桃園市23歲林姓男子因心煩,竟在聽到年僅11個月小女兒哭鬧時,因情緒失控徒手重捶女嬰致死,桃園地方法院今天一審宣判,合議庭依家暴殺人罪重判林男18年徒刑,可上訴。

檢警調查指出,去年4月23日桃園市一名女嬰因失去呼吸心跳被緊急送醫後仍宣告不治,起初以為是20歲母親疏於照顧,導致女嬰從床上滾下造成頭部重創。

檢警調查表示,法醫相驗後發現,女嬰頭、胸部有多處外傷併顱骨骨折導致內出血,心臟及肝臟也有挫裂傷,最後因多器官損傷及出血性休克死亡。

檢察官偵訊時,林男供稱案發前一天才因開銷問題與家人爭吵,隔天返家後仍為錢心煩,又聽到女嬰哭鬧聲一時無法控制情緒,才會涉嫌徒手捶擊女兒頭部及胸口。

檢察官指出,由於林男岳母曾向桃園市社會局通報林男涉虐兒,而林男涉嫌徒手打死小女兒過程,也被大女兒目睹證實,因此將林男依家暴殺人罪嫌起訴。

合議庭指出,林男雖然辯稱是因情緒失控、未拿捏力道,主觀上沒有要打死女兒意思,但合議庭認為,林男明知女嬰只有11個月大無力承擔重捶,仍持續出手捶打女嬰頭部及胸部,已有殺人之不確定故意,因此不採信林男說詞。

合議庭宣判指出,身為父母本應保護孩子,但林男只因情緒不佳就狠捶11個月大女嬰,手段可謂十分凶殘,本應處以最嚴厲之刑,考量林男父親及岳母等家人在法庭上求情,另2名稚子也已被社會局安置,雖未判林男死刑或無期徒刑,但18年刑期,林男即使能假釋,2名稚子也已長大、有自我防衛的能力,因此判處18年有期徒刑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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