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署可用管轄權 大律師會:極少案亦不能接受
【明報專訊】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作出的說明指出,駐港國家安全公署和國家有關機關在「特定情形」下對極少數危害國安案件行使「管轄權」,包括執法及司法。了解北京政策的消息人士稱,公署有權辦案的「特殊情G」主要是國家層面的重大案件,例如:假設有涉及伊斯蘭國或國家國土問題案件,又或是內地重要國安案件的疑人逃到香港,香港警察未必有足夠情報或能力處理,屆時或要由中央出手處理。
消息:
涉國土問題或內地逃犯 中央或出手
另有政府消息人士說,有信心香港能處理大部分國安案件,惟可能有一些案件,例如國家國安部門正跟進的重大案件,國安公署比較熟悉,他們自己處理會好過由香港處理;另外一些涉及國際的重大案件如間諜案,香港警察亦未必有能力處理,可能要由公署的人員跟進。該官員說,上述案件甚少在香港出現,但也不能排除會出現,故中央留有一手是可理解的。
譚耀宗:行使管轄權由特首主導
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表示,駐港維護國家安全公署是負責督導、指導特區的國家安全工作,層級與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相同。至於行使「管轄權」,他說程序是由特首提出、中央批准,主導權在特首手上,相關情G是特區政府無法控制,例如戰爭等極端情G,或與外交有關。
大律師公會副主席葉巧琦認為,即使只有極少數案件由駐港國安署和國家有關機關行使管轄權,亦不能接受,「香港一直信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為什麼有『極少數』人要特別用另一套法律『招呼』?」
至於公署人員會否配備武器執法,消息人士稱暫未肯定,但法工委的說明已清楚表示,「公署人員除遵守全國性法律外,還應當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他相信中央也不想有「差池」,有關人員應會嚴守法律。
港區人代田北辰表示,香港人最怕例外,希望草案清楚說明何謂例外情G,又認為即使中央行使管轄權,要移送犯人到內地受審,亦應先由香港法庭把關。
(港區國安法)